学法网»题库首页 » 第七章 条约法 » 国际法 » #1692 题目内容及评论
1692#
甲国与乙国相邻,为谋求共同发展,多年来,两国间签署了若干个双边协议、协定。后甲国分立为东甲、西甲两国。现问,如果所涉各方之间尚没有新的相关协议达成,那么,根据国际法中有关国家继承的规则,对于东甲、西甲两国,下列哪项条约可以不予继承?
  • 甲乙两国间的大陆架划界条约 
  • 甲乙两国界河航行使用协定 
  • 甲乙两国和平友好共同防御条约 
  • 甲乙两国关于界湖水资源灌溉分配协定 
  
本题有 5 条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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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linzhi21 发表于 2014-6-8 15:45
条约继承的实质是在领土发生变更时,被继承国的条约对于继承国是否继续有效的问题。一般地,与领土有关的“非人身性条约”,如有关领土边界、河流交通、水利灌溉等条约,属于继承的范围。而与国家法主体人格有关的所谓“人身性条约”以及政治性条约如和平友好、同盟互助、共同防御等条约,一般不予继承。
4 # jeury2010 发表于 2013-7-2 09:34
与国家法主体人格有关的所谓“人身性条约”以及政治性条约如和平友好、同盟互助、共同防御等条约,一般不予继承
3 # ee4412 发表于 2012-7-17 20:01
如有关领土边界、河流交通、水利灌溉等条约,属于继承的范围。而与国家法主体人格有关的所谓“人身性条约”以及政治性条约如和平友好、同盟互助、共同防御等条约,一般不予继承。
2 # 電動菊花 发表于 2012-4-18 22:05
寡人理論基礎一項很好!
1 # cooper 发表于 2011-4-8 14:18
谁分到了界河谁分到了湖条约对谁有效。假设东甲没有和乙有界河,东甲也就没有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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