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法网»题库首页 » 第九章 商法综合 » 商法 » #16904 题目内容及评论
16904#
下列人员可以担任破产案件中的管理人的是
  • 甲:注册会计师,曾因过失伤害被判刑罚,刑罚已执行完毕
  • 乙:律师,曾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
  • 丙:律师,并且是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该合伙企业是被申请宣告破产企业的债权人
  • 丁:注册会计师,由于行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刑罚已执行完毕
  
本题有 2 条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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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jeury2010 发表于 2013-6-14 05:17
破产案件不得担任管理人:
一)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二)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三)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牵连】:(四)人民法院认为不宜担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
1 # juice424 发表于 2013-5-31 11:26
人民法院根据债务人的实际情况,可以在征询有关社会中介机构的意见后,指定该机构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管理人:(一)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二)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三)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四)人民法院认为不宜担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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