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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400#
[2009年真题]下列哪一法律职业人员的行为不违背相应职业纪律要求?
  • 金法官向自己审理案件中受尽屈辱的原告推荐社会知名律师为其代理诉讼
  • 闻律师在办理无偿的法律援助案件后,收取受援人交通费
  • 公证员黄某在派发的名片上印有“法学硕士、法学副教授”的头衔
  • 曾律师发起举办了“金融危机下律师业的挑战”研讨会并邀请一些教授、法官、检察官、公证员朋友出席
  
本题有 4 条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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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wyb13973995210 发表于 2014-9-8 21:37
不能收交通费吗
3 # 烂梨子苹果 发表于 2014-9-7 11:57
公证员不得名片上印有曾担任过的行政职务、荣誉职务、专业技术职务或者其他头衔的
律师不得在名片上印有各种学术、学历、非律师业职称、社会职务以及所获荣誉等


法官好像没讲到这点。
2 # easonmingfa 发表于 2012-9-16 11:28
什么玩意都是
1 # cjemerald 发表于 2012-8-19 16:40
十二条 公证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警告:

  (一)无正当理由,不接受指定的公益性公证事项的;

  (二)无正当理由,不按期出具公证书的;

 (四)违反规定减免公证收费的;

  (五)在公证员名片上印有曾担任过的行政职务、荣誉职务、专业技术职务或者其他头衔的;-----

  (六)采用不正当方式垄断公证业务的;

  (七)公证书经常出现质量问题的;

  (八)其他损害公证行业利益的行为,但后果尚不严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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