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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338#
[09司考真题卷一第36题]:中国籍人李某2008年随父母定居甲国,甲国法律规定自然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年龄为21周岁。2009年7月李某19周岁,在其回国期间与国内某电脑软件公司签订了购买电脑软件的合同,合同分批履行。李某在部分履行合同后,以不符合甲国有关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年龄法律规定为由,主张合同无效,某电脑软件公司即向我国法院起诉。依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 应适用甲国法律认定李某不具有完全行为能力
  • 应适用中国法律认定李某在中国的行为具有完全行为能力
  • 李某已在甲国定居,在中国所为行为应适用定居国法律
  • 李某在甲国履行该合同的行为应适用甲国法律
  
本题有 2 条评论
参考答案: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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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degress01 发表于 2012-9-3 10:15
【旧题新做】《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1条规定:“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
第12条规定:“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自然人从事民事活动,依照经常居所地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依照行为地法律为有民事行为能力的,适用行为地法律,但涉及婚姻家庭、继承的除外。”
大家应特别注意新法与《民通意见》的区别。但就本题答案来讲,按照新法规定与按原《民通意见》的规定答案是一致的。
【答案】 B
1 # Brianliu 发表于 2011-9-4 10:47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第12条规定:“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自然人从事民事活动,依照经常居所地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依照行为地法律为有民事行为能力的,适用行为地法律,但涉及婚姻家庭、继承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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