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年也有道差不多的题目,好像是说 有保障安全义务的人是否有过错没有查明的应该和侵...
比较:2010-46.甲在丽都酒店就餐,顾客乙因地板湿滑不慎滑倒,将热汤洒到甲身上,甲被烫伤。甲拟向法院提起诉讼。关于本案当事人的确定,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D.甲起诉丽都酒店,乙是共同被告(正确;甲如果告丽都酒店,必须把乙列为共同被告)
又:套用《人身损害解释》6条2款“经营者可以找第三人追偿”,2009-3-38幼儿园也可以找刘某追偿;
因为第三人侵权的,学校和经营者都是补充责任;
未尽到管理职责 题目中没交待不代表不能成为被告,未尽责需要在审理中才能查明,所以幼儿园充当被告没有问题
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教育机构承担的应是过错推定责任,对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来...
看出不幼儿园的过错在哪里??
楼上的法条能列出来吗??
严谨的表述是:都是被告(当然假设学校有责任,依出题人的意思是有的,我们有时得考...
很好很严谨!!
只有在侵权人赔偿不能的情况下才承担
那跟无独三很符合啊
为什么不是无独三呢
而不是:共同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