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证期延长可多次,但第2次起要有法院准许
开庭前可证据交换但非必须
开庭时可提交新证据
当事人可在法庭上提出新的证据,如果一审举证期届满,后又发现新证据的,可以在二审时提出;如果在举证期届满后,未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的,该材料属于法定证据可以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提出
2002-27.根据有关司法解释,法院规定了民事诉讼当事人举证期限,下列哪一说法符合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
1、经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组织当事人在开庭审理前交换证据。人民法院对于证据较多或者复杂疑难的案件,应当组织当事人在答辩期届满后、开庭审理前交换证据。
2、交换证据的时间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指定。人民法院组织当事人交换证据的,交换证据之日举证期限届满。当事人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法院准许的,证据交换日相应顺延。
3、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当事人在延长的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仍有困难的,可以再次提出延期申请,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4、一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经人民法院准许,在延长的期限内仍无法提供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