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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224#
[09司考真题卷三第62题]:甲公司非法窃取竞争对手乙公司最新开发的一项技术秘密成果,与丙公司签订转让合同,约定丙公司向甲公司支付一笔转让费后拥有并使用该技术秘密。乙公司得知后,主张甲丙间的合同无效,并要求赔偿损失。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 如丙公司不知道或不应当知道甲公司窃取技术秘密的事实,则甲丙间的合同有效
  • 如丙公司为善意,有权继续使用该技术秘密,乙公司不得要求丙公司支付费用,只能要求甲公司承担责任
  • 如丙公司明知甲公司窃取技术秘密的事实仍与其订立合同,不得继续使用该技术秘密,并应当与甲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不论丙公司取得该技术秘密权时是否为善意,该技术转让合同均无效
  
本题有 31 条评论
参考答案: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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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qokee 发表于 2016-6-25 00:34
侵权合同无效但不影响善意使用
30 # earlymorn 发表于 2015-6-5 05:17
üΧü÷е
29 # 馒头先生阿猫 发表于 2014-8-31 16:04
你们这些个会员没事就爱乱投票
28 # kellywho 发表于 2014-4-1 10:48
betals76 2011年05月20日 15:53:59
关于这个合同是否无效不用想太多了,现成的法条规定无效,合同法第三百二十九条非法...

还是这个省事记住就好
27 # mars8241 发表于 2013-8-21 23:23
联想到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解释的我,是不是想错了。。。
技术转让合同难道不属于买卖合同吗
26 # shenjian520 发表于 2013-5-22 13:4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规定,根据合同法第三百二十九条的规定,侵害他人技术秘密的技术合同被确认无效后,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以外,善意取得该技术秘密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在其取得时的范围内继续使用该技术秘密,但应当向权利人支付合理的使用费并承担保密义务。当事人双方恶意串通或者一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另一方侵权仍与其订立或者履行合同的,属于共同侵权,人民法院应当判令侵权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和保密义务,因此取得技术秘密的当事人不得继续使用该技术秘密
25 # M林 发表于 2013-4-23 19:29
合同无效的事由根据应该是《合同法》
第三百二十九条非法垄断技术、妨碍技术进步或者侵害他人技术成果的技术合同无效。
这个吧
24 # jojococo 发表于 2012-8-13 17:32
技术秘密合同确认无效后,善意取得人可在合同范围内继续使用但要支付使用费+保密义务,恶意/串通/明知的构成共同侵权→连带责任+保密义务
23 # 水的海洋 发表于 2012-7-7 08:28
2ABC
22 # 葡萄屋 发表于 2012-6-24 15:39
选C了,AB与D对立,果断的选择了前者,悲剧,多选题也不是越多越好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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