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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128#
[09司考真题卷二第58题]:下列哪些情形可以成立抢劫致人死亡?
  • 甲冬日深夜抢劫王某财物,为压制王某的反抗将其刺成重伤并取财后离去。三小时后,王某被冻死
  • 乙抢劫妇女高某财物,路人曾某上前制止,乙用自制火药枪将曾某打死
  • 丙和贺某共同抢劫严某财物,严某边呼救边激烈反抗。丙拔刀刺向严某,严某躲闪,丙将同伙贺某刺死
  • 丁盗窃邱某家财物准备驾车离开时被邱某发现,邱某站在车前阻止丁离开,丁开车将邱某撞死后逃跑
  
本题有 39 条评论
参考答案:A,B,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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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清风雪 发表于 2018-9-2 16:21
C属于打击错误,根据法定符合说,仍然成立抢劫罪,属于抢劫致人死亡的情形
38 # qokee 发表于 2016-6-24 23:02
抢劫致被抢人或同案犯死亡的也算致人死亡
37 # cesar 发表于 2015-3-7 16:30
按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抢劫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36 # jvc500 发表于 2014-9-10 22:36
d项不明
35 # sadseven 发表于 2012-8-30 18:26
还有,有的评论说什么抢劫犯也是人,要保护生命权。。。更是扯淡了

照这个说法,就不存在正当防卫了,因为我抢劫你,我的生命权要被保护,你不能杀我,杀我就是故意杀人,可能吗?
34 # sadseven 发表于 2012-8-30 18:23
C项 丙构成偶然防卫,就是说同伙贺某的法益不被保护,但并不代表丙的杀人行为是合法的。

丙对贺某的死亡不承担责任,贺某是白死了。但他的拔刀刺人行为应同时认定为杀人未遂

结合前面抢劫的情节,丙应当成立抢劫致人死亡(未遂),于是选C。。。虽然觉得还是有点不靠谱,也只能这样理解了。

解析的说法太不靠谱。。要用到法定符合说,不是说你想杀人也杀了人就行了,丙主观上想侵犯的法益是人的生命权,但客观上并没有侵犯人的生命权,既然没有侵犯任何法益,怎么能按法定符合说得出一个杀人既遂的结果。
33 # 坂田银时 发表于 2012-8-27 16:20
难道就我选abc...d怎么看都不像转化抢劫啊
32 # 121472570 发表于 2012-8-16 11:00
不能因为行为人实施了犯罪行为就否认其作为一个自然人而享有的与生俱来的人权,生命权是最重要的人权,当然要予以保护。PS:个人认为单纯从司考角度来看,选择韩友谊并不是一个明智的决定,刘凤科才是王道,最少刘的观点与命题人观点相一致
jacksonbian 2012年07月19日 23:28:00
我也印象但中韩老师这么讲过。
dushu112 2011年09月09日 11:34:59
C项,按韩老师说法,抢劫罪的实行犯,其法益已经不受法律保护了,此时杀死贺某,并没...
31 # xf2011 发表于 2012-8-13 14:15
抢劫犯也是人啊,怎么就不被保护了。从人人平等角度都说不通
jacksonbian 2012年07月19日 23:28:00
我也印象但中韩老师这么讲过。
dushu112 2011年09月09日 11:34:59
C项,按韩老师说法,抢劫罪的实行犯,其法益已经不受法律保护了,此时杀死贺某,并没...
30 # 泡沫绿茶8_6 发表于 2012-8-4 23:17
刘凤科讲义324页,说明这4种属于致人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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