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里士多德在《政治学》中倡言法治,反对人治,提出“法治应当优于一人之治”的命题,认为法治比人治理智、公正,比人治正确、高明,比人治稳定、可靠,并给法治下了定义:
“法治应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现代法治如同以往法治一样,主要也是由立法和法的实施两方面构成的。
然而,现代法治的这两重意义与以往法治的这两重意义是不同的。以往法治中所谓“良法”,通常总是首先反映少数社会成员即统治者的意愿,而守法则通常总是首先由普通社会成员即被统治的广大人民群众为主体的。近代意义上的法治,比之以往法治大大前进一步。
而我们所要建设的现代意义上的法治,则要比资产阶级当初所建设的近代意义上的法治更先进。1997年党的十五大提出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并写入了1999年修改后的宪法中,这是我国在法治方面的巨大进步。这实际上是一道送分题,在所有的法理学教科书中都会有关于法治的内容,而论述法治的源头即是亚里士多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