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申请书
- 内地法院的判决书的副本
- 内地二审法院证明该判决是终审判决且该判决在作出地具有具有执行力的证明书
- 证明乙公司身份的材料
(一)请求认可和执行的申请书;
(二)经作出终审判决的法院盖章的判决书副本;
(三)作出终审判决的法院出具的证明书,证明该判决属于本安排第二条所指的终审判决,在判决作出地可以执行;
(四)身份证明材料。
申请书、判决书副本、终审判决证明书、身份证明。
执行地法院对于本条所规定的法院出具的证明书,无需另行要求公证。
请求认可和执行的申请书;经作出终审判决的法院盖章的判决书副本;作出终审判决的法...
但私权主体需要公证来证实其真实性。
第六条 申请人向有关法院申请认可和执行判决的,应当提交以下文件:
(一)请求认可和执行的申请书;
(二)经作出终审判决的法院盖章的判决书副本;
(三)作出终审判决的法院出具的证明书,证明该判决属于本安排第二条所指的终审判决,在判决作出地可以执行;
(四)身份证明材料:
1. 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当提交身份证或者经公证的身份证复印件;
2. 申请人为法人或者其它组织的,应当提交经公证的法人或者其它组织注册登记证书的复印件;
3. 申请人是外国籍法人或者其它组织的,应当提交相应的公证和认证材料。
向内地人民法院提交的文件没有中文文本的,申请人应当提交证明无误的中文译本。
执行地法院对于本条所规定的法院出具的证明书,无需另行要求公证。
第六条 申请人向有关法院申请认可和执行判决的,应当提交以下文件:
(一)请求认可和执行的申请书;
(二)经作出终审判决的法院盖章的判决书副本;
(三)作出终审判决的法院出具的证明书,证明该判决属于本安排第二条所指的终审判决,在判决作出地可以执行;
(四)身份证明材料:
1. 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当提交身份证或者经公证的身份证复印件;
2. 申请人为法人或者其它组织的,应当提交经公证的法人或者其它组织注册登记证书的复印件;
3. 申请人是外国籍法人或者其它组织的,应当提交相应的公证和认证材料。
向内地人民法院提交的文件没有中文文本的,申请人应当提交证明无误的中文译本。
执行地法院对于本条所规定的法院出具的证明书,无需另行要求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