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法网»题库首页 » 第一章 公司法 » 商法 » #14960 题目内容及评论
14960#
甲、乙、丙于2003年3月出资设立东海有限责任公司。2004年4月,该公司又吸收丁入股。2005年10月,该公司因经营不善造成严重亏损,拖欠巨额债务,被依法宣告破产。人民法院在清算中查明:甲在公司设立时作为出资的房产,其实际价额明显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甲的个人财产不足以抵偿其应出资额与实际出资额的差额。按照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对甲不足出资的行为,正确的处理方法是
  • 甲以个人财产补交其差额,不足部分由乙、丙、丁补足
  • 甲以个人财产补交其差额,不足部分由乙、丙补足
  • 甲以个人财产补交其差额,不足部分待有财产时再补足
  • 甲、乙、丙、丁均不承担补交该差额的责任
  
本题有 25 条评论
参考答案: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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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2019旺考必过 发表于 2019-2-28 09:59
补足+连带(公司设立时的其它股东)
24 # ytxgzc 发表于 2018-1-12 19:04
答案是什么
23 # 894302661 发表于 2017-6-2 16:13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另外,出资违约:货币或者非货币的所有权未转移给公司。
该人需要对【其他发起人】承担违约责任。

出资不实:非货币财产虚假高估,不包括客观贬值
该人不需要对其他【发起人】承担卫浴责任。
22 # LEO17 发表于 2017-4-30 21:45
21 # xinghangnju 发表于 2017-2-3 11:02
补足+连带(公司设立时的其它股东)
20 # tonnypool 发表于 2014-5-5 01:18
补足+连带(公司设立时的其它股东)
19 # 后到先来2 发表于 2013-6-28 10:46
补足+连带(公司设立时的其它股东)
18 # voice1310 发表于 2013-6-3 12:26
liuhao123 2011年07月13日 10:23:31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总和...
17 # 朱杨520 发表于 2013-1-24 19:07
晕死,弄混淆了。
16 # aoobiao 发表于 2012-7-27 13:30
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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