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法网»题库首页 » 试卷三 » 2008年真题(延考区) » 分年真题 » #14855 题目内容及评论
14855#
[08司考真题延考区卷三第23题]:某商场在春节期间组织“家家乐”家用电器促销活动,有关部门发现其销售的部分电器中有侵犯他人专利权或商标权的产品。该商场能证明其产品的合法来源。关于该商场的行为,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不构成侵权,但应当停止销售
  • 善意销售,不构成侵权
  • 构成侵权,应停止销售,但不承担赔偿责任
  • 构成侵权,应当承担停止侵害和赔偿损失的责任
  
本题有 3 条评论
参考答案: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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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haobnu 发表于 2012-7-14 11:18
按照一般逻辑a和c本质相同,说真的少半句话不构成什么。但是到了这里那就是正确答案和错误答案的区别。。这还有半分公正可言么
2 # degress 发表于 2012-2-10 19:45
[ 商标法56条第3款释义:根据本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无论侵权人是否具有主观上的故意,都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如果行为人不具有主观上的故意,即不知道该商品为侵权商品,根据本条第三款的规定,则不承担赔偿责任。
]

1 # 胡子大叔1984 发表于 2011-4-28 22:25
《专利法》第63条第2款规定,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能证明其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商标法》第56条第3款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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