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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824#
[2007年真题]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时,裁定不予核准,发回重审的案件,应当如何处理?
  • 既可以发回二审法院重新审判,也可以发回一审法院重新审判
  • 发回二审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二审法院可以不经开庭直接改判
  • 发回一审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一审法院应当开庭审理
  •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后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正确,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的,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重新审判的法院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本题有 36 条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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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337471207 发表于 2014-9-7 09:29
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
原审人民法院对于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
例外 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在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裁判后又进入第二审程序或者死刑复核程序
的,原第二审程序或者死刑复核程序中的合议庭组成人员不受本款规定的限制。
35 # 九天妖皇 发表于 2014-7-3 20:27
D项此时认定事实正确不用发回重审吧,只需要改判就好了
34 # louzi 发表于 2014-5-17 17:12
发回重审的情形有三种:1、事实错误或证据不足;2、事实正确,但量刑错误;3、一审或二审的程序错误;
其中,只有第二种情形,在发回重审时是不需要另行组成合议庭的。
33 # jm1126 发表于 2013-12-19 12:06
只要你把二审怎么判决记住了,再审、死立执复核、死缓复核都好记
高院复核死刑的原则:最大程度减轻自己的负担,只要有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一般都发回重审,不自查。
VIP 原判认定事实正确,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的,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案件,原合议庭成员不需要回避。

二审:1、瑕疵补 2、法律错量刑错,应当改判 3、事实证据不清,可发回、可改判【发回只能一次】 4、程序违法,应该发回
①再审和死缓的复核都同二审
②死立执复核,瑕疵补,其他都发回【新事实证据和量刑不当的,不用另行组成合议庭】

【最高院复核死刑的原则】:最大程度减轻自己的负担,只要有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一般都发回重审,不自查
【另行组成合议庭的目的】 :针对事实错误,程序错误,量刑错误不予考虑
32 # tonnypool 发表于 2013-8-24 15:49
只要你把二审怎么判决记住了,再审、死立执复核、死缓复核都好记
二审:1、瑕疵补 2、法律错量刑错,应当改判 3、事实证据不清,可发回、可改判【发回只能一次】 4、程序违法,应该发回
①再审和死缓的复核都同二审
②死立执复核,瑕疵补,其他都发回【新事实证据和量刑不当的,不用另行组成合议庭】

【最高院复核死刑的原则】:最大程度减轻自己的负担,只要有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一般都发回重审,不自查
【另行组成合议庭的目的】 :针对事实错误,程序错误,量刑错误不予考虑
31 # dj349663040 发表于 2013-8-19 14:44
这个很好记的:只要你把二审怎么判决记住了,再审、死立执复核、死缓复核都好记
二审:1、瑕疵补 2、法律错量刑错,应当改判 3、事实证据不清,可发回、可改判【发回只能一次】 4、程序违法,应该发回
①再审和死缓的复核都同二审
②死立执复核,瑕疵补,其他都发回【新事实证据和量刑不当的,不用另行组成合议庭】
30 # yangyida 发表于 2013-8-11 17:27
只要事实不清 就要发回 并且 另行 合议庭

即应另行组成合议庭的情形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后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后认为原审人民法院违反法定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数罪并罚案件,一人有两罪以上被判处死刑,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后,认为其中部分犯罪的死刑裁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对全案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认为其中部分犯罪的死刑裁判认定事实正确,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的,可以改判并对其他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作出核准死刑的判决;一案中两名以上被告人被判处死刑,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后,认为其中部分被告人的死刑裁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对全案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认为其中部分被告人的死刑裁判认定事实正确,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的,可以改判并对其他应当判处死刑的被告人作出核准死刑的判决。
29 # jeury2010 发表于 2013-7-18 15:40
【最高院复核死刑的原则】:最大程度减轻自己的负担,只要有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一般都发回重审,不自查
【另行组成合议庭的目的】 :针对事实错误,程序错误,量刑错误不予考虑
28 # jeury2010 发表于 2013-7-18 15:39
项的错误在于:原判认定事实正确,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的,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案件,原合议庭成员不需要回避。
发回重审的情形有三种:1、事实错误或证据不足;2、事实正确,但量刑错误;3、一审或二审的程序错误;
其中,只有第二种情形,在发回重审时是不需要另行组成合议庭的。
楼下的解释混淆了一般须发回重审和特殊情况直接改判的情形,是没有依据的。
【最高院复核死刑的原则】:最大程度减轻自己的负担,只要有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一般都发回重审,不自查
【另行组成合议庭的目的】 :针对事实错误,程序错误,量刑错误不予考虑
1、事实错误或证据不足,3、一审或二审的程序错误
27 # 小葱 发表于 2012-9-16 16:31
发回重审的情形有三种:1、事实错误或证据不足;2、事实正确,但量刑错误;3、一审或二审的程序错误;其中,只有第二种情形,在发回重审时是不需要另行组成合议庭的。


好像在玩大家来找茬,实在没法一一记得住那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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