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法网»题库首页 » 试卷三 » 2008年真题(延考区) » 分年真题 » #14802 题目内容及评论
14802#
[08司考真题延考区卷三第29题]:祥云公司欲与某外国公司设立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就相关事项咨询律师。关于律师所作的咨询意见,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自审批部门批准之日起成立
  • 合营企业章程中可以约定由公司总经理担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 合营企业合同可以约定由中国境内的任何一家仲裁机构作为双方争议的解决机构
  • 合营企业合同可以约定不以出资比例分配企业利润
  
本题有 5 条评论
参考答案: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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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degress01 发表于 2012-4-23 12:21
lam132 2011年09月12日 00:20:54
c、合营企业合同可以约定由中国境内的任何一家仲裁机构作为双方争议的解决机构

...
张#海#峡:C项,中外合资的仲裁机构可以是外国的,但是必须用中国法仲裁;
民诉意见305、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和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但协议选择仲裁裁决的除外。
...合同法126条规定,在中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合同、中外合作经营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
,必须适用中国法律。
4 # lam132 发表于 2011-9-12 00:20
c、合营企业合同可以约定由中国境内的任何一家仲裁机构作为双方争议的解决机构

这样的仲裁协议都有效?
3 # 胡子大叔1984 发表于 2011-4-30 15:59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3条规定,合营各方签订的合营协议、合同、章程,应报国家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以下称审查批准机关)审查批准。审查批准机关应在三个月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合营企业经批准后,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主管部门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开始营业。根据法律规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成立。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34条规定,董事长是合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不能履行职责时,应授权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代表合营企业。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15条规定,合营各方发生纠纷,董事会不能协商解决时,由中国仲裁机构进行调解或仲裁,也可由合营各方协议在其它仲裁机构仲裁。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4条规定,合营企业的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在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中,外国合营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合营各方按注册资本比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及亏损。合营者的注册资本如果转让必须经合营各方同意。
2 # saylove1 发表于 2010-8-21 10:58
★▓全勛▓★ 2010年08月16日 08:09:03
08延考区的小盆友真幸福,看看当年刚考过的全国卷三第78题,这题想做错都难。

看看延考区其他的题喃,你就不会觉得幸福了
1 # ★▓全勛▓★ 发表于 2010-8-16 08:09
08延考区的小盆友真幸福,看看当年刚考过的全国卷三第78题,这题想做错都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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