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法网»题库首页 » 试卷三 » 2008年真题(延考区) » 分年真题 » #14799 题目内容及评论
14799#
[08司考真题延考区卷三第32题]:2008年8月,出票人甲向乙签发一张汇票,乙不慎将其遗失。丙拾得该汇票,在伪造乙的签章后背书转让给丁。关于该事例,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乙应当先办理挂失止付,再在3日内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
  • 若甲得知票据遗失的事实,其有权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
  • 无论是否已经启动公示催告程序,若丁不知丙伪造签章的事实而受让该汇票,其构成善意取得
  • 丙的行为构成民法上的欺诈,乙可以主张撤销
  
本题有 23 条评论
参考答案: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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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superciliou 发表于 2013-7-31 07:58
其实我感觉这题出的还是相当不错的。
22 # laizhuo 发表于 2013-7-29 10:31
:“公示催告期间,转让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根据法律规定,一旦启动公示催告程序,公示催告期间转让票据权利的行为是无效行为
21 # anquan01 发表于 2012-8-26 12:03
嘛了个B,又出了个脑残题!~~
20 # degress01 发表于 2012-4-23 17:00
郁闷的蚜虫 2010年07月16日 18:32:54
sampolo 2010年07月05日 16:14:02
关于C是遗失物不适用善意取得吧??
此时票据被丙占有,不是遗失物。
票据权利和股权一样,压根就不是“物”,这和占有神马的没有关系;股票遗失了,股权就遗失了???
19 # degress01 发表于 2012-4-23 16:58
郁闷的蚜虫 2010年07月16日 18:32:54
sampolo 2010年07月05日 16:14:02
关于C是遗失物不适用善意取得吧??
此时票据被丙占有,不是遗失物。
票据权利是物权法上的“物”么??股票也可以遗失么??股权可以遗失???都是纸做的;
2007民事诉讼法197条2款: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行为无效,说明公示催告前和公示催告期满后,转让票据权利的行为是有效的。
C项应改为:公示催告前,若丁不知丙伪造签章的事实而受让该汇票,其构成善意取得;如果已启动公示催告程序,若丁不知丙伪造签章的事实而受让该汇票,也不构成善意取得;
18 # degress01 发表于 2012-4-23 16:56
lam132 2011年07月27日 18:10:44
出票人不应该申请公示催告。原因有三:
  第一,《票据法》第八十五条规定,有效...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持有人,因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才)可以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法院申请公示催告。
《民诉意见》第226条规定,票据持有人,是指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前的最后持有人。
因此:B项绝对是错误的!!出票人无权申请公示催告;本题没有答案;你司法部成心让人不过关!!!

又:都是卷三的出题人,为什么票据法出题人不懂民事诉讼法,只有民事诉讼出题人才懂民事诉讼法??????
17 # liujingjun2009 发表于 2011-9-2 08:53
这样的题就是添乱,强烈建议删掉
16 # lam132 发表于 2011-7-27 18:10
出票人不应该申请公示催告。原因有三:
  第一,《票据法》第八十五条规定,有效支票必须记载的事项有: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和出票人签章。缺少要式规定的任一事项,则支票无效。第八十六条规定,支票上的金额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在本例中,如果出票人未进行相关授权,那么该支票不是要式票据,是无效的,因而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不能申请公示催告。
  第二,遗失的支票为要式支票,也不能申请公示催告。《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因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可以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申请人应当向法院递交申请书,写明票面金额、付款人、收款人、背书人等票据主要内容和申请的理由、事实。
  第三,由于收款人或持票人取得支票的利益并不需要出票人背书,因此,出票人无权宣告无效而申请公示催告。而且,公告的目的是申请人为了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案例的申请人与支付人为同一人,失去了公告的最基本功能。因此,出票人应该向支付银行申请挂失,而不是公告。
15 # 胡子大叔1984 发表于 2011-4-30 21:27
《票据法》第15条规定,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三日内,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法律规定,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不一定非得先办理挂失止付,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直接进行。
《民诉意见》第226条规定,票据持有人,是指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前的最后持有人。
《民事诉讼法》第197条第2款规定:“公示催告期间,转让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票据法》第14条规定,票据上有伪造、变造的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
14 # higogo 发表于 2010-8-28 21:44
公示催告的申请人应当是票据的最后持有人,因此应该是乙申请而不能是甲。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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