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法网»题库首页 » 试卷三 » 2008年真题(延考区) » 分年真题 » #14798 题目内容及评论
14798#
[08司考真题延考区卷三第33题]:1997年6月,刘某与张某离婚,法院判决2岁的儿子由刘某抚养,张某每月给付200元抚养费。2005年8月,刘某觉得每月200元的抚养费根本无法维持儿子的基本生活与学习,在与张某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刘某应当通过怎样的程序加以解决?
  • 可以向法院申请再审,要求增加抚养费
  • 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增加抚养费
  • 可以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增加抚养费
  • 可以向民政部门申请裁决,要求增加抚养费
  
本题有 2 条评论
参考答案: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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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superciliou 发表于 2013-7-31 08:00
老题型而已~~~
1 # 胡子大叔1984 发表于 2011-4-30 22:57
《仲裁法》第3条规定,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不能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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