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如丙迟延履行付款义务,甲可以要求乙承担连带责任
- 乙可以自己是受托人为由拒绝对丁履行交货义务
- 丁拒收电视机并要求乙履行合同意味着选择乙作为相对人
- 丁拒收电视机后又向甲付款的行为不发生合同履行的效力
经典
CD。乙是甲的间接代理人,乙分别与第三人丙、丁签订了买卖合同。如果乙因为第三人丙迟延付款而不能履行向甲的义务,根据《合同法》第403条第一款,乙应当向甲披露第三人,披露后,甲可以介入权,或者直接要求丙履行付款的义务,或者继续要求乙履行委托合同的义务,但不得要求乙、丙承担连带责任。A错误。如果乙因为委托人甲的原因不能向丁履行交货义务,根据《合同法》第403条第二款,乙应当向第三人丁披露委托人甲,披露后,丁享有选择权,可以选择甲、或者选择乙主张买卖合同上的权利,如果丁选择乙履行交货义务,乙不得拒绝,B错误。如果丁拒绝接受甲交付的电视机并要求乙履行合同的义务,丁属于以推定的方式行使选择权的行为,应当认定丁选择乙作为相对人,C正确。丁一旦乙作为买卖合同的相对人,不得变更。如果丁又甲甲付款,则属于非债清偿,不能发生合同履行的效力,在甲、丁之间产生不当得利之债。并且,如果丁明知自己对甲不负有债务,仍然清偿的,属于明知没有给付义务而给付,也不得要求甲返还不当得利(关于不当得利的理论通说),D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