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某有权继承,王某之子无权继承
- 王某无权继承,王某之子有权继承
- 王某和其子均有权继承
- 王某和其子均无权继承
2000年王某将儿子送与他人收养的时候,张父还没死,有优先抚养权,所以送李某收养无效,因此王某和其子均有权继承
收养关系成立,不能在继承生父的遗产
这题考的代为继承,《继承法》11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的直系血亲代位继承。法律规定的是血缘关系,不是父母子女的权利关系。要想剥夺王某之子的继承权,除非王某之子和张某无血缘关系或者根据《继承法解释》第28条继承人丧失继承权,其晚辈直系血亲不得代为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