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法网»题库首页 » 试卷二 » 2008年真题(延考区) » 分年真题 » #14707 题目内容及评论
14707#
[08司考真题延考区卷二第11题]:刘某利用到国外旅游的机会,购买了手枪1支、子弹若干发自用,并经过伪装将其邮寄回国内。后来刘某得知丁某欲搞一支枪抢银行,即与丁某协商,以1万元将其手枪出租给丁某。丁某使用该手枪抢劫银行时被抓获。对刘某的行为应如何处理?
  • 以非法买卖危险物质罪与抢劫罪实行并罚
  • 以非法买卖危险物质罪与非法出租枪支罪实行并罚
  • 以走私武器、弹药罪与抢劫罪实行并罚
  • 以走私武器、弹药罪、非法出租枪支罪、抢劫罪实行并罚
  
本题有 8 条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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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xiaodiaomin 发表于 2014-9-1 09:17
1、走私武器、弹药罪包含非法买卖、运输、携带、邮寄进出国境,不另外定罪。
2、04年真题选项中的“买卖”是指甲从国外不法分子手中购买,因为甲只是将枪出租给乙。
7 # laiwei 发表于 2013-7-30 09:52
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是指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或或者依法配置枪支的人员或单位、单位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的,不构成本罪。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因主体不同、构成犯罪的要求不同(第128条第2款和第3款):若是公务用枪只要出租出借就构罪,而民用枪支则要求造成严重后果才构罪;
6 # 胡子大叔1984 发表于 2011-7-3 15:27
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是指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或单位,违反枪支管理规定,私自出租、出借枪支,或者依法配置枪支的人员或单位,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出租、出借枪支,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司法实践中认定本罪,应注意本罪只能由依法配备公务用枪和依法配置民用枪支的人员、单位构成。其他人员、单位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的,不构成本罪。走私武器、弹药罪是指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运输、携带、邮寄武器进出国(边)境的行为。
5 # degress 发表于 2011-4-27 19:50
2004-2-17.甲利用到外国旅游的机会,为了自用,从不法分子手中购买了手枪1支、子弹60发,然后经过伪装将其邮寄回国内。后来甲得知乙欲抢银行,想得到一支枪,就与乙协商,以5000元将其手枪出租给乙使用。乙使用该手枪抢劫某银行,随后被抓获。对甲的行为应如何处理?
A.以买卖、邮寄枪支、弹药罪与抢劫罪并罚
B.以买卖、邮寄枪支、弹药罪与非法出租枪支罪并罚
C.以走私武器、弹药罪与抢劫罪并罚
D.以走私武器、弹药罪、非法出租枪支罪、抢劫罪并罚
【解析】:C

买卖、邮寄枪支、弹药罪不要求“进出口”国边境,和走私武器罪是法条竞合;
4 # 96100 发表于 2010-8-30 09:21
我从05年开始做真题的。(⊙o⊙)…
macdo 2009年08月05日 15:09:49
04年卷二第17题
3 # 点评 发表于 2010-8-27 20:21
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是指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或单位,其他人员、单位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的,不构成本罪。
2 # zzz16819168 发表于 2009-8-17 16:04
嗯,对头,经查证属实。题干中“后来刘某得知丁某欲搞一支枪抢银行”表明刘某是明知道丁某将要抢银行,仍然提供帮助,构成帮助犯。但其主观应当是什么呢?如何认定?
1 # macdo 发表于 2009-8-5 15:09
04年卷二第17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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