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法网»题库首页 » 试卷二 » 2008年真题(延考区) » 分年真题 » #14552 题目内容及评论
14552#
[08司考真题延考区卷二第91题]:关于共同犯罪的说法,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 甲一开始被恐怖组织胁迫参加犯罪,但在着手实行后,其非常积极,成为主要的实行人之一,甲在共同犯罪中可以成为主犯
  • 乙是共同贪污犯罪中的实行犯,但其可能不是主犯
  • 丙为勒索财物绑架王某,在控制人质之后,丙将真相告诉好友高某,并委托高某去找王某的父母要钱,高同意并实施了勒索行为。丙成立绑架罪,高某成立敲诈勒索罪
  • 丁与成某经共谋后,共同伤害被害人汪某,丁的木棒击中了汪某的腹部,成某的短刀刺中了汪某的肺部,汪某因为成某的致命伤害在送到医院10小时后死亡。丁需要对死亡结果负责
  
本题有 15 条评论
参考答案:A,B,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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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RavenMKII 发表于 2015-8-7 18:34
B:实行犯、教唆犯,都可能是主犯、从犯、胁从犯。 但帮助犯只可能是从犯、胁从犯,不可能是主犯,因为帮助犯只起辅助作用。
14 # RavenMKII 发表于 2015-8-7 18:31
D:属于简单共犯,适用部分实行全部责任原则,要将死亡结果归于丁和成某。
13 # degress02 发表于 2012-7-23 14:17
ziyou365 2009年08月29日 17:34:08
D项中的共同犯意应该是共同伤害吧
是故意伤害“致死”罪的共犯,伤害(致死)罪=伤害罪;

12 # degress02 发表于 2012-7-23 13:54
C项:绑架罪是“继续犯”,高某是绑架罪的承继共犯;
11 # 蔷薇星云 发表于 2011-8-4 13:55
D选项:共犯人的刑事责任承担原则是部分行为承担全部责任。丁某与成某成立故意伤害罪的共同犯罪,虽然丁某没有实施直接致人死亡的行为,故意伤害是具有致人死亡的高度危险性的行为,全体共犯人均应当对此加重结果承担刑事责任,即丁某与成某均构成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在刑法理论上,结果加重犯的情况下,共同犯罪人既然共谋实施某一犯罪,那么其对于犯罪中可能发生的加重结果应当是有所预见的,所以主观上亦有过失。因此,共同实行犯中的各共同犯罪人对加重结果都应当承担刑事责任,而不论其加重结果是否由本人的行为直接造成。例如,甲、乙共谋伤害丙,在共同伤害过程中,甲不意一石击中丙的头部致其死亡,构成了故意伤害罪的结果加重犯。为此,甲、乙均应成立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的刑事责任。故D项正确。
10 # gol_ranger 发表于 2011-7-5 13:04
wshznhm 2010年08月14日 11:43:31
贪污罪的实行犯又不是主犯,这种东西存在于理论中吧


比如实行犯是被主犯胁迫的。实行犯构成胁从犯。

主犯是主谋,根本没直接实施贪污。主犯根本没实行行为,确是主谋。
9 # chongyu 发表于 2010-9-6 14:56
共谋故意伤害,应当在故意伤害上成立共犯,我觉得D不对啊。
8 # 李姝蓉 发表于 2010-8-25 13:47
我也觉得两人的故意伤害的范围内是共同犯罪,成某的行为应该是故意杀人,所以应该是一个故意杀人,一个故意伤害吧,我记得有这么一个真题~~
7 # wshznhm 发表于 2010-8-14 11:43
贪污罪的实行犯又不是主犯,这种东西存在于理论中吧
6 # wushiming 发表于 2010-8-1 23:00
请注意D项中其实一个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一个是故意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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