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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535#
[2008年真题]甲公司与乙公司开办中外合资企业丙公司,经营房地产。因急需周转资金,丙公司与某典当行签订合同,以某宗国有土地作抵押贷款。典当期满后,丙公司未按约定回赎,某典当行遂与丁公司签订协议,将土地的使用权出售给丁公司。经丁公司申请,2001年4月17日市国土局的派出机构办理土地权属变更登记。丙公司未参与变更土地登记过程。2008年3月3日甲公司查询土地抵押登记情况,得知该土地使用权已变更至丁公司名下。甲公司对变更土地登记行为不服向法院起诉。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甲公司有权以自己的名义起诉
  • 若丙公司对变更土地登记行为不服,应当自2008年3月3日起3个月内起诉
  • 丙公司与某典当行签订的合同是否合法,是本案的审理对象
  • 对市国土局与派出机构之间的关系性质,法院可以依法调取证据
  
本题有 16 条评论
参考答案:A,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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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iced_tea1206 发表于 2013-5-26 16:18
这题目真黑,我也被甲,丙给黑了
15 # weigenqiang 发表于 2013-1-7 14:04

作为
已告知诉权或起诉期限 知道行政行为后3个月
未告知诉权或起诉期限 知道诉权或起诉期限之日起算3个月,但最长不超知道行为后2年
不知道行政行为 知道行为之日起算3个月,但最长不超行为作出后5年(不动产20年)
14 # 小葱 发表于 2012-9-18 19:28
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复议决定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法定起诉期限的,适用前款规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其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对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13 # xiaoyinkai 发表于 2012-8-29 17:43
出题人够黑的,不但是法学高手,更是文字玩弄高手。
12 # xfdove 发表于 2012-7-30 13:48
联营企业、中外合资或者合作企业的联营、合资、合作各方,认为联营、合资、合作企业权益或者自己一方合法权益受具体行政行为侵害的,均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11 # cjemerald 发表于 2012-7-23 08:49
B——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其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对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复议决定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法定起诉期限的,适用前款规定。

-本案中丙公司一直不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2008年3月3日,甲公司查询土地抵押登记情况才了解,此时间是甲公司的了解时间,不一定就是丙公司的了解时间,即便是推定为丙公司的知道时间,题干中也没有说明是否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因此,B项的说法是错误。
10 # 水的海洋 发表于 2012-5-18 15:23
A,B,D ×
9 # hibiki1864 发表于 2012-5-8 15:20
我的答案是A,实在没想到这种情况下法院还可以主动调取证据。法院凭什么不依申请帮助原告或者被告取证。又不是关系*****之类重大利益
8 # bobi209 发表于 2011-8-26 17:09
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才是审查对象
7 # 逆风香 发表于 2011-8-3 22:08
xumingyue 2011年08月03日 21:50:36
解析要么不对,要么不完整。。。
C项,合同是否合法,不是审理对象,而是可以作为证...
而本题市国土局与派出机构之间的关系,涉及到被告的确定,属于第二种程序性事项。所以法院可以依法调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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