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甲公司有权以自己的名义起诉
- 若丙公司对变更土地登记行为不服,应当自2008年3月3日起3个月内起诉
- 丙公司与某典当行签订的合同是否合法,是本案的审理对象
- 对市国土局与派出机构之间的关系性质,法院可以依法调取证据
作为
已告知诉权或起诉期限 知道行政行为后3个月
未告知诉权或起诉期限 知道诉权或起诉期限之日起算3个月,但最长不超知道行为后2年
不知道行政行为 知道行为之日起算3个月,但最长不超行为作出后5年(不动产20年)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其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对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其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对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复议决定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法定起诉期限的,适用前款规定。
-本案中丙公司一直不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2008年3月3日,甲公司查询土地抵押登记情况才了解,此时间是甲公司的了解时间,不一定就是丙公司的了解时间,即便是推定为丙公司的知道时间,题干中也没有说明是否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因此,B项的说法是错误。
解析要么不对,要么不完整。。。
C项,合同是否合法,不是审理对象,而是可以作为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