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如果双方对需要运输的货物没有约定特定的交货地点,则自货物按照合同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转交给买方时起,风险就转移到买方
- 对于在运输途中销售的货物,风险自买方收到货物时转移到买方
- 卖方经授权保留控制货物处置权的单据,不影响风险的转移
- 如卖方有义务在某一特定地点把货物交付给承运人,在货物于该地点交付给承运人以前,风险不转移到买方
[拓展:在途货物所有权“不”转移]
[2010-卷4-4
案情:.....2010年4月5日(大蒜在途由丙运输时),甲、丁公司签订以120万元价格转卖大蒜的合同。4月7日因大蒜价格大涨,甲公司又以150万元价格将大蒜卖给戊公司,并指示丙公司将大蒜运交戊公司。4月8日,丙公司运送大蒜过程中,因山洪暴发大蒜全部毁损。戊公司因未收到货物拒不付款,甲公司因未收到戊公司货款拒绝支付乙公司大蒜尾款50万元。
[2010-卷4-4-2.甲公司与丁、戊公司签定的转卖大蒜的合同的效力如何?为什么?(在途一物多卖,不转移所有权)
2.有效。大蒜在交付之前,甲公司仍有所有权,享有处分权......
2011法教网真题班民法4-5,01:16:00--01:18:30;甲没有把在途的大蒜“交付”给丁,所有权没有转移给丁,只是合同法144条“风险转移”,所以甲有所有权,所以甲有权处分给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