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法网»题库首页 » 行政及行政诉讼 » 分科真题 » #14398 题目内容及评论
14398#
[2003年真题]甲市刘某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被乙市铁路公安分局给予拘留10天的处罚,刘某不服向乙市公安局申请复议,乙市公安局将处罚结果更改为罚款200元。刘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对此案有管辖权的法院有哪些?
  • 乙市铁路运输法院
  • 甲市刘某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
  • 乙市铁路公安分局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
  • 乙市公安局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
  
本题有 20 条评论
参考答案:C,D
您的答案:
答案解析: 您需要[登陆]或[注册]以后才可以查看本题详细解析
答案投票:您认为题库提供的答案及解析正确吗?请在下面认真投票哦!
21
9
1
详细评论内容
20 # segoma 发表于 2017-2-22 20:18
《执行行政诉讼法的若干解释》第9条第2款规定,行政机关基于同一事实既对人身又对财产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时,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公民、被扣押或没收财产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上述行为均不服的,既可以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受诉人民法院可一并管辖。原告所在地,包括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和被限制人身自由地。


解析根本就错了!
19 # kingkinghi 发表于 2015-7-9 16:46
应该只选D吧?复议维持一起告,复议改变单独告,复议不作为选择告
18 # gabriellehe 发表于 2014-8-29 11:47
jeury2010 2013-8-2 15:00
行政诉讼法只是规定了“对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行政诉讼”,可以由原告...

徐金桂的讲义上写,原告加被告
1. 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案件
2. 既对人身又对财产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案件
这两类由被告或者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所以我觉得答案应该是BCD啊。
谁有其他意见啊?
17 # jeury2010 发表于 2013-8-2 15:00
行政诉讼法只是规定了“对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行政诉讼”,可以由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但是需要明确的是,本案中刘某所受的是行政处罚,而非行政强制措施,因而不能由原告所在地的甲市刘某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16 # jeury2010 发表于 2013-7-30 21:40
对于行政复议改变原行为的案件,存在两个管辖法院,即原行政行政行为做出机关所在地法院和复议机关所在地法院。
15 # moonzhu1234 发表于 2013-7-6 21:33
行政诉讼专门法院不管,AB不选,复议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两个管辖,选CD
14 # moonzhu1234 发表于 2013-5-15 20:47
跳过
13 # cjemerald 发表于 2012-8-25 17:59
对于行政复议改变原行为的案件,存在两个管辖法院,即原行政行政行为做出机关所在地法院和复议机关所在地法院。
12 # cjemerald 发表于 2012-8-6 23:4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行政机关基于同一事实既对人身又对财产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公民、被扣押或者没收财产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上述行为均不服的,既可以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受诉人民法院可一并管辖。
11 # cjemerald 发表于 2012-8-6 23:42
第17条 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25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行诉解释 第22条 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间内不作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原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当事人对复议机关不作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复议机关为被告。

因为行政复议已经改变了原来的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行为。因此只能针对行政复议所确定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而不是针对在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

对于行政复议改变原行为的案件,存在两个管辖法院,即原行政行政行为做出机关所在地法院和复议机关所在地法院。
点击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