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根本就错了!
行政诉讼法只是规定了“对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行政诉讼”,可以由原告...
徐金桂的讲义上写,原告加被告
1. 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案件
2. 既对人身又对财产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案件
这两类由被告或者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所以我觉得答案应该是BCD啊。
谁有其他意见啊?
行政机关基于同一事实既对人身又对财产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公民、被扣押或者没收财产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上述行为均不服的,既可以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受诉人民法院可一并管辖。
第25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行诉解释 第22条 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间内不作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原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当事人对复议机关不作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复议机关为被告。
因为行政复议已经改变了原来的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行为。因此只能针对行政复议所确定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而不是针对在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
对于行政复议改变原行为的案件,存在两个管辖法院,即原行政行政行为做出机关所在地法院和复议机关所在地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