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市检察院认为不需要逮捕的,可以自行作出决定
- 市检察院认为需要逮捕的,报省检察院审查
- 省检察院征求同级政府外事部门的意见后,决定批准逮捕
- 省检察院批准逮捕的,应同时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1)三类案件(危害国家安全案件、国家政治外交案件、适用法律有疑难案件):层报最高检审查。最高检经征求外交部的意见后,决定批准逮捕
(2)其他案件:省检察院经征求同级政府外事部门的意见后,决定批准逮捕,同时报最高检备案
三类+其他案件经审查认为不需要逮捕的,市检可以直接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1)三类案件(危害国家安全案件、国家政治外交案件、适用法律有疑难案件):层报最高检审查。最高检经征求外交部的意见后,决定批准逮捕
(2)其他案件:省检察院经征求同级政府外事部门的意见后,决定批准逮捕,同时报最高检备案
三类+其他案件经审查认为不需要逮捕的,市检可以直接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第三百一十二条 外国人、无国籍人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的案件或者涉及国与国之间政治、外交关系的案件以及在适用法律上确有疑难的案件,认为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按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的规定,分别由基层人民检察院或者分、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并提出意见,层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审查。最高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需要逮捕的,经征求外交部的意见后,作出批准逮捕的批复,经审查认为不需要逮捕的,作出不批准逮捕的批复。基层人民检察院或者分、州、市人民检察院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批复,依法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层报过程中,上级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不需要逮捕的,应当作出不批准逮捕的批复,报送的人民检察院根据批复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基层人民检察院或者分、州、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不需要逮捕的,可以直接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外国人、无国籍人涉嫌本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犯罪案件,决定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作出批准逮捕决定后四十八小时以内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备案,同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外事部门通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对备案材料经审查发现错误的,应当依法及时纠正。
第三百一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审查逮捕的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应当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备案。
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对报送的备案材料经审查发现错误的,应当依法及时纠正。
外国人、无国籍人涉嫌本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犯罪的案件,由分、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并提出意见,报省级人民检察院审查。【省级】人民检察院经征求同级政府外事部门的意见后,【决定】批准逮捕,同时【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经审查认为不需要逮捕的,可以直接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