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法网»题库首页 » 第二章 国际法主体 » 国际法 » #1422 题目内容及评论
1422#
甲国政府与乙国“绿宝”公司在乙国订立了一项环保开发合同,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纠纷。“绿宝”公司以甲国政府没有及时按照合同支付有关款项为由诉至乙国法院,甲国政府派代表向法院阐述了甲国一贯坚持药绝对豁免主义立场。如果乙国是采取相对豁免主义的国家,根据目前的国际法规则和实践,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 甲国政府订立上述合同行为本身,是一种商业活动,已构成对其国家豁免权的放弃,乙国法院可以管辖
  • 甲国政府派代表向法院作出说明,这一事实不意味着甲国已放弃在此诉讼中的国家豁免权
  • 即使甲国在其他案件上曾经接受过乙国法院的管辖,也不能意味着,乙国法院在此案中当然地可以管辖
  • 乙国法院作出缺席判决后,甲国要求乙国宣布该判决无效。甲国这一行为表明,甲国此前已接受了乙国法院的管辖
  
本题有 8 条评论
参考答案: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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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zhounavyzhou 发表于 2016-8-18 19:51
国际上向未有两种不同的主张和实践。一种主张认为国家豁免是绝对的,国家的一切行为和财产均应享有豁免,即绝对国家豁免主义;另一种主张认为国家豁免是相对的或受限制的,只有国家主权行为(也称统治权行为、公法行为或非商业行为)和用于政府事务的国家财产才享有豁免。而国家的非主权行为(也称管理权行为、私法行为或商业行为)和用于商业目的的国家财产不应享有豁免,即相对国家豁免主义。国家管辖豁免的放弃必须经过国家的明示,所以D项是错误的。
7 # 暮云平 发表于 2013-9-15 10:23
韦小宝 2009年05月06日 11:22:24
乙国是一个相对豁免国家,对他而言,商事活动不能豁免
6 # yureee 发表于 2012-9-13 21:14
三大本看杨老师的观点有点问题
x011289 2012年07月05日 22:35:16
杨帆老师的观点,国家主权豁免不仅包括明示还包括默示(如:主动起诉、出庭应诉、作...
5 # lawerhero 发表于 2012-8-22 07:09
国家主权豁免不仅包括明示还包括默示(如:主动起诉、出庭应诉、作为厉害关系人介入诉讼等),
但缔结商事条约属不属于“默示”,

:“1.一国如以下列方式明示同意另一国对一个事项或案件行使管辖,则不得在该法院就该事项或案件提起的诉讼中援引管辖对特定诉讼发表的声明或对特定诉讼的书面函件。
2.一国同意适用另一国的法律,不应被解释为同意该另一国的法院行使管辖权。”

2.一国不应被视为同意另一国的法院行使管辖权,如果该国仅为下列目的介入诉讼或采取任何其他步骤:(a)援引豁免;或(b)对诉讼中有待裁决的财产主张一项权利或利益。

3.一国代表在另一国法院出庭作证不应被解释为前一国同意法院行使管辖权。
4.一国未在另一国法院的诉讼中出庭不应被解释为前一国同意法院行使管辖权。”
国家豁免泛指一国的行为和财产不受另一国的立法、司法和行政方面的管辖。

但通常是指一国的国家行为和财产不受另一国的司法管辖,即,非经一国同意,该国的行为不受所在国法院的管辖,其财产不受所在国法院的扣押和强制执行。

国家豁免的一个核心问题是国家豁免的范围。对此,国际上向未有两种不同的主张和实践。一种主张认为国家豁免是绝对的,国家的一切行为和财产均应享有豁免,即绝对国家豁免主义;

另一种主张认为国家豁免是相对的或受限制的,只有国家主权行为(也称统治权行为、公法行为或非商业行为)和用于政府事务的国家财产才享有豁免。

而国家的非主权行为(也称管理权行为、私法行为或商业行为)和用于商业目的的国家财产不应享有豁免,即相对国家豁免主义。根据目前的国际法规则和实践,国家管辖豁免的放弃必须经过国家的明示,除此之外的任何行为均不意味着也不得被解释为一国对其国家管辖豁免权的放弃。
4 # x011289 发表于 2012-7-5 22:35
杨帆老师的观点,国家主权豁免不仅包括明示还包括默示(如:主动起诉、出庭应诉、作为厉害关系人介入诉讼等),
但缔结商事条约属不属于“默示”,有疑问,求解!
3 # kiiiy 发表于 2011-8-14 21:51
2.一国同意适用另一国的法律,不应被解释为同意该另一国的法院行使管辖权。”
第8条:“…2.一国不应被视为同意另一国的法院行使管辖权,如果该国仅为下列目的介入诉讼或采取任何其他步骤:(a)援引豁免;或(b)对诉讼中有待裁决的财产主张一项权利或利益。
3.一国代表在另一国法院出庭作证不应被解释为前一国同意法院行使管辖权。4.一国未在另一国法院的诉讼中出庭不应被解释为前一国同意法院行使管辖权。”
国家豁免泛指一国的行为和财产不受另一国的立法、司法和行政方面的管辖。但通常是指一国的国家行为和财产不受另一国的司法管辖,即,非经一国同意,该国的行为不受所在国法院的管辖,其财产不受所在国法院的扣押和强制执行。国家豁免的一个核心问题是国家豁免的范围。对此,国际上向未有两种不同的主张和实践。一种主张认为国家豁免是绝对的,国家的一切行为和财产均应享有豁免,即绝对国家豁免主义;另一种主张认为国家豁免是相对的或受限制的,只有国家主权行为(也称统治权行为、公法行为或非商业行为)和用于政府事务的国家财产才享有豁免。而国家的非主权行为(也称管理权行为、私法行为或商业行为)和用于商业目的的国家财产不应享有豁免,即相对国家豁免主义。根据目前的国际法规则和实践,国家管辖豁免的放弃必须经过国家的明示,除此之外的任何行为均不意味着也不得被解释为一国对其国家管辖豁免权的放弃。因此本题只有B、C项正确。
2 # ziyou365 发表于 2009-6-28 15:40
根据目前的国际法规则和实践,国家管辖豁免的放弃必须经过国家的明示,除此之外的任何行为均不意味着也不得被解释为一国对其国家管辖豁免权的放弃。
韦小宝发表于2009-05-0611:22:24乙国是一个相对豁免国家,对他而言,商事活动不能豁免;但是现在讨论的是对于甲国的豁免问题,不能由乙国的相对豁免国家来针对甲国,除非甲国以明示的行为或者言行表明自己放弃豁免
1 # 韦小宝 发表于 2009-5-6 11:22
乙国是一个相对豁免国家,对他而言,商事活动不能豁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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