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回复议,不影响起诉。但撤诉后不可再诉。
答案是对的~
9 # 刚好 发表于 2010年06月23日 15:16:29
[引用]
其实很好理解,该题是2005年的,2005年的时候《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还没有出来,所以那个时候A项是正确的,也就是说根据《行政复议法》第12条第二款的规定“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只能向一级主管门申请,但2007年8月1日《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实施以后,根据该条例第24条的规定“【申请人对经国务院批准实行省以下垂直领导的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选择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省、自治区、直辖市另有规定的,依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办理。”所以A不当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