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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950#
[2003年真题]某大学对教师甲的工资和职称问题作出处理意见。甲不服多次向有关部门上访。3年后,某大学根据市教委的要求,对甲反映的问题再次调查研究,形成材料后报市教委。市教委拟写了《关于甲反映问题及处理情况》的报告,呈报省教委,并抄送甲。该报告载明:“我委原则上同意该校对甲的处理意见,现将此材料报请你委阅示”。甲不服,就市教委的报告向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下列关于甲的复议申请的表述哪一个是正确的?
  • 属于行政复议范围,因该报告抄送甲,已经涉及到甲的权益
  • 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因该报告还没有经过上级机关批准,没有对甲发生法律效力
  • 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因该报告是下级向上级的报告,是内部行为
  • 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因该报告是重复处理行为
  
本题有 3 条评论
参考答案: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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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云霏儿 发表于 2013-6-25 05:18
本案吴鹏老师认为应选C,认为是内部行为,其内容是对某大学 处理 老师甲 的调查,没有对甲 的权益产生实际影响.但徐金桂老师认为先B.
2 # cjemerald 发表于 2012-8-7 23:21
参考解析: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6条第(十一)项的规定,只有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才能申请行政复议。本题中报告载明:“我委原则上同意该校对李某的处理意见,现将此材料报请你委阅示”,即该报告应当经过上级机关批准,否则不发生法律效力,因而未侵犯李某的任何权益,不属于行政复议的范围,故选项A错误,B选项正确。选项C和D的结论,即本案不属于行政复议的范围是正确的,但原因均表述错误。【内部行为是行政机关对其工作人员作出的处理决定,本案市教委的报告是关于对李某反映问题的处理意见,因而不属于内部行为】。重复处理行为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的申请或申诉,对原有的生效行政行为作出的没有任何改变的二次决定。本题中市教委并没有作出任何具有法律效力的决定,其报告并不属于重复处理行为。
1 # kevin1225 发表于 2012-6-9 20:15
这是具体行政行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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