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作为县令的张举重视证据,一般用猪来作为证据
- 张举之所以采取“积薪烧猪”的方法来查验证据,乃因当时的法律没有规定刑讯的程序
- 该案杀人者未受刑而伏罪,因其符合当时法律规定禁止使用刑讯的一般条件
- 张举在这个案件中对事实的判断体现了当时法律所规定的“据状断之”的要求
《断狱律》规定,审判时“必先以情,审察辞理,反复参验,尤未能决,事需拷问者,立案同判,然后拷问,违者杖六十。”
也就是要求承审官员在拷问之前,必须先审核证据的真实性,然后反复查验证据。证据确凿,仍狡辩否认的,经过主审官与参审官共同决定,可以使用刑讯;未依法定程序拷讯的,承审官要负刑事责任。同时规定对那些人赃俱获,经拷讯仍不认罪的,也可以“据状断之”,即根据证据定罪。
说明先断了案,后伏的罪!答案没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