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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939#
[2006年真题]《疑狱集》载:“张举,吴人也。为句章令。有妻杀夫,因放火烧舍,乃诈称火烧夫死。夫家疑之,诣官诉妻,妻拒而不认。举乃取猪二口,一杀之,一活之,乃积薪烧之,察杀者口中无灰,活者口中有灰。因验夫口中,果无灰,以此鞠之,妻乃伏罪。”下列关于这一事例的哪些表述是不成立的?
  • 作为县令的张举重视证据,一般用猪来作为证据
  • 张举之所以采取“积薪烧猪”的方法来查验证据,乃因当时的法律没有规定刑讯的程序
  • 该案杀人者未受刑而伏罪,因其符合当时法律规定禁止使用刑讯的一般条件
  • 张举在这个案件中对事实的判断体现了当时法律所规定的“据状断之”的要求
  
本题有 7 条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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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cjemerald 发表于 2012-8-2 20:39
【唐律确认了刑讯逼供的合法性,但是对刑讯手段的使用却作了严格限定】。《断狱律》规定,审判时“必先以情,审察辞理,反复参验,尤未能决,事需拷问者,立案同判,然后拷问,违者杖六十。”也就是要求承审官员在拷问之前,必须先审核证据的真实性,然后反复查验证据。证据确凿,仍狡辩否认的,经过主审官与参审官共同决定,可以使用刑讯;未依法定程序拷讯的,承审官要负刑事责任。同时规定【对那些人赃俱获,经拷讯仍不认罪的,也可以“据状断之”,即根据证据定罪】
6 # cjemerald 发表于 2012-8-2 20:38
【唐律确认了刑讯逼供的合法性,但是对刑讯手段的使用却作了严格限定】。《断狱律》规定,审判时“必先以情,审察辞理,反复参验,尤未能决,事需拷问者,立案同判,然后拷问,违者杖六十。”也就是要求承审官员在拷问之前,必须先审核证据的真实性,然后反复查验证据。证据确凿,仍狡辩否认的,经过主审官与参审官共同决定,可以使用刑讯;未依法定程序拷讯的,承审官要负刑事责任。同时规定【对那些人赃俱获,经拷讯仍不认罪的,也可以“据状断之”,即根据证据定罪】
5 # xfdove 发表于 2012-7-30 14:02
唐律确认了刑讯逼供的合法性
4 # hksworld 发表于 2011-9-5 20:37
唐律确认了刑讯逼供的合法性,但是对刑讯手段的使用却作了严格限定。
《断狱律》规定,审判时“必先以情,审察辞理,反复参验,尤未能决,事需拷问者,立案同判,然后拷问,违者杖六十。”
也就是要求承审官员在拷问之前,必须先审核证据的真实性,然后反复查验证据。证据确凿,仍狡辩否认的,经过主审官与参审官共同决定,可以使用刑讯;未依法定程序拷讯的,承审官要负刑事责任。同时规定对那些人赃俱获,经拷讯仍不认罪的,也可以“据状断之”,即根据证据定罪。
3 # 激流勇不退 发表于 2009-7-20 18:16
以此鞠之,妻乃伏罪

说明先断了案,后伏的罪!答案没问题
2 # so___long 发表于 2009-7-5 13:29
所谓"据状断之",也就是现代的"零口供判决",本题最后一句"妻乃伏罪",说明其已供认,何来"据状断之"?
1 # hjjcy 发表于 2009-6-23 11:19
本案那里可以看出来是“据状断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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