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甲电视台有权禁止乙电视台的转播
- 乙电视台侵犯了该歌星的表演者权
- 丁音像店应取得该歌星或丙广播电台的许可并向其支付报酬
- 戊的行为应取得丙广播电台的许可并应向其支付报酬
[引用]
丙广播电台经过许可将现场演唱会制作成CD,属于该录音录像制品的“首次制作人”,依法享有《著作权法》第41条规定的邻接权。丁音像店从正规渠道购买到CD用于出租的行为只须得到录音录像制作者丙的许可并支付报酬即可,无需取得表演者的许可,因为《著作权法》第37条的规定,表演者并不享有出租权,而丙享有出租权。在著作权法领域,只有电影作品与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这四种客体的著作权人或者邻接权人享有出租权,其他的著作权人一律没有出租权. ______----这个全面。这题和前面有一条真题很像,要对比学
出租者仅需向音像制作者请求许可和支付报酬
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获得报酬的权利;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该制品首次制作完成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被许可人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录音录像制品,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表演者许可,并支付报酬。
《著作权法》第37条规定,表演者对其表演享有下列权利:(一)表明表演者身份;(二)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三)许可他人从现场直播和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并获得报酬;(四)许可他人录音录像,并获得报酬;(五)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并获得报酬;(六)许可他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并获得报酬。被许可人以前款第(三)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方式使用作品,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D.戊的行为应取得丙广播电台的许可并应向其支付报酬
享有出租权的作品只有电影作品、电影类作品和计算机软件三类。CD是作用于听觉的,不是电影类作品,不存在出租权的问题,所以不需要该歌星的许可和支付报酬。
出租者仅需向音像制作者请求许可和支付报酬
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获得报酬的权利;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该制品首次制作完成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被许可人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录音录像制品,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表演者许可,并支付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