错 地役权的约定,相邻关系是法定的
B 丙可禁止丁建高楼,且无须另对丁进行补偿
错 《物权法》第158条规定:“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想登记机关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题中未交待登记,则未登记。甲乙权利义务约定不得对抗丁
C 若丁建高楼,丙只能要求甲承担违约责任
还可以要求乙承担责任,因为乙应该告知丁而未告知
D 甲、乙之间约定因房屋和土地使用权转让而失去效力
错 约定仍然有效
错 地役权的约定,相邻关系是法定的
B 丙可禁止丁建高楼,且无须另对丁进行补偿
错 《物权法》第158条规定:“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想登记机关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题中未交待登记,则未登记。甲乙权利义务约定不得对抗丁
C 若丁建高楼,丙只能要求甲承担违约责任
还可以要求乙承担责任,因为乙应该告知丁而未告知
D 甲、乙之间约定因房屋和土地使用权转让而失去效力
错 约定仍然有效
《物权法》第158条规定:“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关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显然,我国《物权法》对地役权立法采用了【登记对抗主义】,如果两人之间的合同没有登记就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丙既可(有条件地)向甲主张违约,也可(有条件地)向乙主张违约;
1.丙诉甲违约的基础在于,若甲丙转让时就地役权有对价且甲隐瞒未登记之事实(或表述为虚构已登记),此时丙得向甲主张(其余情况丙不得诉甲),而题中甲丙之间未明确转让时关于地役权的具体约定,故只在满足前述条件时丙可诉甲;(而甲丙之间就地役部分,完全可能存在其它好几种情形)
2..丙诉乙违约的基础在于,①丙乙成为地役权合同当事人(此时乙非第三人而是当事人,故不存在未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的问题)且②乙丁转让时乙未向丁尽地役负担的告知义务(因其未告知的自利行为,使的丁(相对于丙)成为不知地役负担的善三,从而阻断了丙向丁就地役行权的可能),故在满足前述条件时,丙可诉乙违约;
(而非题中的丙只可诉甲)
错 地役权的约定
B 丙可禁止丁建高楼,且无须另对丁进行补偿
错 《物权法》第158条规定:“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想登记机关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题中未交待登记,则未登记。甲乙权利义务约定不得对抗丁
若丁建高楼,丙只能要求甲承担违约责任
C 若丁建高楼,丙只能要求甲承担违约责任
错 要求承担什么责任是个诉讼请求 丙意思自治,但不一定支持
D 甲、乙之间约定因房屋和土地使用权转让而失去效力
错 约定仍然有效
丙是不得要求丁停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