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甲银行100万元、乙银行300万元、丙银行200万元
- 甲银行得不到清偿、乙银行100万元、丙银行500万元
- 甲银行得不到清偿、乙银行300万元、丙银行300万元
- 甲银行100万元、乙银行200万元、丙银行300万元
答案: C
解析:《物权法》第194条规定,抵押权人可以放弃抵押权或者抵押权的...
解析:《物权法》第194条规定,抵押权人可以放弃抵押权或者抵押权的顺位。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可以协议变更抵押权顺位以及被担保的债权数额等内容,但抵押权的变更,未经其他抵押权人书面同意,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本题中,甲银行和丙银行协议变更抵押权的顺位,未经抵押权人乙银行的书面同意,不得对其产生不利影响。因此,虽然排在第一位的抵押权人丙银行有500万的债权,但是其中只有100万可以先于乙银行受偿,否则就对乙银行造成了不利影响,这是法律所不允许的。至于丙银行的其余200万债权,只有乙银行受偿300万之后,才可以受偿,所以最终受偿顺序如下:丙银行的100万债权——乙银行的300万债权——丙银行的200万债权——甲银行的100万债权。因为黄河公司的房产只有600万,所以最终实际上甲银行的100万债权无法得到清偿,答案C是正确的。
1、依据变更顺位“前”的清偿额,甲得100万,乙得300万,丙得200万;
2、那么在甲、丙变更顺位“后”,必须先保障乙之前就可以拿到的300万,然后600-300=300万,剩下300万的顺序是:(1)丙;(2)甲;
丙的500万中有300万被清偿,最后就没有钱给甲了;
果只有300万,那么丙100,乙200,甲一分没有,因为抵押顺序的变更,未经过顺序在前的抵押权人同意的,低于原有额度的有效,超出原有额度的,不承担超出原有额度的部分,但对原有的额度还是要承担的,即甲原有的100万优先受偿(但甲已转让给丙),所以是丙100,乙200
如果原题中的房产只值300万呢,怎么分?
如果只有300万,那么丙100,乙200,甲一分没有,因为抵押顺序的变更,未经过顺序在前的抵押权人同意的,低于原有额度的有效,超出原有额度的,不承担超出原有额度的部分,但对原有的额度还是要承担的,即甲原有的100万优先受偿(但甲已转让给丙),所以是丙100,乙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