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覆盖原则”,
B.a+b+c (少d,不侵权)
C.a+b+d+e (少c,不侵权)
如果乙是a+b+c+d,也是侵犯甲的权利)
《专利法》第56条: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
《专利解释》第17条:专利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所称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是指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以权利要求书中明确记载的必要技术特征所确定的范围为准,也包括与该必要技术特征相等同的特征所确定的范围。等同特征是指与所记载的技术特征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并且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够联想到的特征。
上述法条确立了判定专利侵权的标准。通俗地说,除非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利要求书中记载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或者与其相等同的必要技术特征)“一个都不能少”地出现在被控侵权的物品中,否则不能认定专利侵权成立。专利权利要求书中的必要技术特征一个都不少地出现在被控侵权物之中,被称为专利侵权判断中的“全面覆盖原则”;与专利权利要求书中的必要技术特征相同或者等同的必要技术特征一个都不少地出现在被控侵权物中,被称为专利侵权判断中的“等同原则”。
本题中,甲公司的实用新型专利包括a+b+c+d四个必要技术特征,只有这四个必要技术特征(或者与其等同的技术特征)一个都不少地出现在被控侵权物中,就可以认定专利侵权成立,否则如果缺少其中的任何一个必要技术特征(除非属于“变劣发明”),就不能认定侵权成立。A选项中,被控侵权物只包含b+c+d三个必要技术特征,缺少必要技术特征a,因此不构成侵权,故A错。同理,B选项中缺少必要技术特征d,C选项中缺少必要技术特征c,均不符合“全面覆盖原则”,不构成侵权,故B错、C错。而在D选项中,被控侵权物包含a+b+c+d+e五个技术特征,专利权利要求书中的必要技术特征a+b+c+d一个都不少地出现在被控侵权物之中,符合“全面覆盖原则”,因此构成侵权,虽然此时被控侵权物中多出了一个技术特征e,但这不影响专利侵权的成立。
《专利法》第56条: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
《专利解释》第17条:专利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所称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是指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以权利要求书中明确记载的必要技术特征所确定的范围为准,也包括与该必要技术特征相等同的特征所确定的范围。等同特征是指与所记载的技术特征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并且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够联想到的特征。
上述法条确立了判定专利侵权的标准。通俗地说,除非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利要求书中记载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或者与其相等同的必要技术特征)“一个都不能少”地出现在被控侵权的物品中,否则不能认定专利侵权成立。专利权利要求书中的必要技术特征一个都不少地出现在被控侵权物之中,被称为专利侵权判断中的“全面覆盖原则”;与专利权利要求书中的必要技术特征相同或者等同的必要技术特征一个都不少地出现在被控侵权物中,被称为专利侵权判断中的“等同原则”。
本题中,甲公司的实用新型专利包括a+b+c+d四个必要技术特征,只有这四个必要技术特征(或者与其等同的技术特征)一个都不少地出现在被控侵权物中,就可以认定专利侵权成立,否则如果缺少其中的任何一个必要技术特征(除非属于“变劣发明”),就不能认定侵权成立。A选项中,被控侵权物只包含b+c+d三个必要技术特征,缺少必要技术特征a,因此不构成侵权,故A错。同理,B选项中缺少必要技术特征d,C选项中缺少必要技术特征c,均不符合“全面覆盖原则”,不构成侵权,故B错、C错。而在D选项中,被控侵权物包含a+b+c+d+e五个技术特征,专利权利要求书中的必要技术特征a+b+c+d一个都不少地出现在被控侵权物之中,符合“全面覆盖原则”,因此构成侵权,虽然此时被控侵权物中多出了一个技术特征e,但这不影响专利侵权的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