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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48#
[08司考真题卷三第38题]:甲向法院起诉,要求判决乙返还借款本金2万元。在案件审理中,借款事实得以认定,同时,法院还查明乙逾期履行还款义务近一年,法院遂根据银行同期定期存款利息,判决乙还甲借款本金2万元,利息520元。关于法院对该案判决的评论,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该判决符合法律规定,实事求是,全面保护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 该判决不符合法律规定,违反了民事诉讼的处分原则
  • 该判决不符合法律规定,违反了民事诉讼的辩论原则
  • 该判决不符合法律规定,违反了民事诉讼的平等原则
  
本题有 11 条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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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vividi 发表于 2015-8-12 13:59
料峭 2013-8-21 15:02
这要是多选就的选bc 哪年真题来着忘了


应该是2010年97题
10 # genyee83 发表于 2014-9-15 09:55
不告不理
9 # 料峭 发表于 2013-8-21 15:02
这要是多选就的选bc 哪年真题来着忘了
8 # hfeng0120 发表于 2012-7-10 20:00
当事人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的诉讼请求是本金2万元,520利息超出原告的诉讼请求,违背了民事诉讼的处分原则,而且,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利息没有约定视为不支付利息。
7 # degress01 发表于 2012-5-31 11:12
张德强 2010年07月23日 11:05:26
不告不理
一、一审审理范围(不告不理),必须严格依照原告诉讼请求
2008-38.甲向法院起诉,要求判决乙返还借款本金2万元。在案件审理中,借款事实得以认定,同时,法院还查明乙逾期履行还款义务近一年,法院遂根据银行同期定期存款利息,判决乙还甲借款本金2万元,利息520元。关于法院对该案判决的评论,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B.该判决不符合法律规定,违反了民事诉讼的处分原则
答案: B

二、二审审理,必须严格依照上诉请求、原一审原告诉讼请求、被告在一审的反诉请求:
《民诉意见》第180条(关于上诉案件的审理范围)作废,由《审改规定》第35条与第36条取代。

检察日报...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明确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人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199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对上诉人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时,如果发现在上诉请求以外原判确有错误的,也应予以纠正。”但最高法院1998年6月29日《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五条规定:“第二审案件的审理应当围绕当事人上诉请求的范围进行,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查。”这两种规定明显矛盾,究竟民事案件二审审理范围应如何认识,目前在司法实践中做法不一,很有探讨必要。


三、再审不得超出再审请求,也不得超出原一审诉讼请求(原一审反诉请求);
满足2个条件:在《申请再审书》的诉讼请求范围;在原审诉讼请求范围(2008审判监督解释);
(一)、
申请再审的《申请书》也不得超出原审诉讼请求;
[关于民事损害赔偿案件当事人的再审申请超出原审诉讼请求法院是否应当再审问题的批复
法释(2002)19号
《最高法院关于民事损害赔偿案件当事人的再审申请超出原审诉讼请求,法院是否应当再审问题的批复》已于2002年7月15日由最高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3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7月20日起施行。
云南省高级法院:
  你院云高法(2001)8号《关于再审民事案件能否超原判诉讼请求判决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根据2007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的规定,民事损害赔偿案件当事人的再审申请超出原审诉讼请求,或者当事人在原审判决,裁定执行终结前,以物价变动等为由向法院申请再审的,法院应当依法予以驳回(只能另行起诉)。
  此复

(二)、不得超出再审申请范围,也不得超出原审范围
2008审判监督解释 第三十三条...法院应当在...《再审请求》范围内....审理再审案件。当事人超出原审范围增加、变更诉讼请求的,不属于再审审理范围。但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当事人在原审诉讼中已经依法要求增加、变更诉讼请求,原审未予审理且客观上不能形成其他诉讼的除外。
再审请求中增加变更原审诉讼请求,同民诉意见184条“二审上诉状增加、变更一审诉讼请求,告知另行起诉”;

注意:(按二审程序)再审发回一审重审、二审发回一审重审的,都可以重新指定举证期限,都可以增加诉讼请求(2008审判监督解释 第三十三条)


6 # wwkkmm1988 发表于 2010-9-1 10:14
这个是程序法的问题不应该扯到实体法!
其次,这里也不应适用《合同法》第211条第1款规定,因逾期未履行债务,即违约,在应履行债务而没有履行至今的时间,应该是可以计算利息的,银行利息毕竟是法定孳息
5 # 紫陌小猪 发表于 2010-8-18 15:50
处分原则是民事诉讼的一项基本原则,其在民事诉讼中有若干方面的表现,例如民事诉讼程序是否开启由当事人决定;当事人在起诉时有权选择司法保护的范围和司法保护的方法;诉讼开始后,原告可以申请撤回起诉,从而终结诉讼程序。本题中,原告甲的诉讼请求仅限于要求乙偿还本金2万元,并未涉及逾期还款的利息。法院超出原告的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在偿还2万元本金之外还加付利息520元,显然违背了民事诉讼的处分原则。所以应当选B。另外根据《合同法》第211条第1款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所以,本案判决乙还甲借款利息520元,也没有实体法上的依据。
4 # 张德强 发表于 2010-7-23 11:05
不告不理
3 # 彭艳琴 发表于 2010-6-13 12:25
应当选B违背了民事诉讼的处分原则
2 # pronk8302 发表于 2009-5-31 20:25
乙逾期履行还款义务近一年,这段时间应该计算利息,而应该视为不支付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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