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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39#
[08司考真题卷三第46题]:甲与乙因借款合同发生纠纷,甲向某区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受理案件后,准备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甲为了能够尽快结案,建议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对案件进行审理,乙也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不能适用简易程序,因此,法院不可同意适用简易程序
  • 法院有权将普通程序审理转为简易程序,因此,甲、乙的意见无意义
  • 甲、乙可以自愿协商选择适用简易程序,无须经法院同意
  • 甲、乙有权自愿选择适用简易程序,但须经法院同意
  
本题有 5 条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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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我是 发表于 2014-3-6 10:49
新民诉法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本章规定。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前款规定以外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简易程序。
注意新法对法院和案件都有了规定
4 # 庞丹华 发表于 2013-9-1 03:5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97年7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十批)的决定》已于2013年2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6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4月8日起施行。
3 # xinzhongyu 发表于 2013-8-1 21:41
这题应该选C了,新法
2 # 轩小可 发表于 2012-8-22 12:54
最高法关于适用建议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2条:
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各方自愿选择适用简易程序,经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人民法院不得违反当事人自愿原则,将普通程序转为简易程序。
刑诉中绝对不可以从普通程序转为简易程序。
1 # degress01 发表于 2012-6-1 14:13
即使是已经开始用简易程序审理了,只要双方当事人同意、并经法院同意,也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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