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不能适用简易程序,因此,法院不可同意适用简易程序
- 法院有权将普通程序审理转为简易程序,因此,甲、乙的意见无意义
- 甲、乙可以自愿协商选择适用简易程序,无须经法院同意
- 甲、乙有权自愿选择适用简易程序,但须经法院同意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前款规定以外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简易程序。
注意新法对法院和案件都有了规定
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各方自愿选择适用简易程序,经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人民法院不得违反当事人自愿原则,将普通程序转为简易程序。
刑诉中绝对不可以从普通程序转为简易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