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某,因担任企业负责人犯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01年6月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2004年刑满释放
- 张某,与他人共同投资设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持股70%,该公司长期经营不善,负债累累,于2006年被宣告破产
- 徐某,2003年向他人借款100万元,为期2年,但因资金被股市套住至今未清偿
- 赵某,曾任某音像公司董事长,该公司因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大量复制音像制品于2006年5月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赵某负有个人责任
c项借款已经过了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从偿还期届满开始起算
别看到两年就是诉讼时效
[quote]c1216914 2011年09月01日 16:57:18
[quote]pzjmsr 2009年08月11日 11:16:57
c项借款已经过了诉讼时效!!!!![/quote
你怎么知道过了? 因为时间过了? 就算过了又怎么样 债务依然存在 只是失去了...[/quote]
c项借款已经过了诉讼时效!!!!!
你怎么知道过了? 因为时间过了? 就算过了又怎么样 债务依然存在 只是失去了法律的胜诉权
张某,与他人共同投资设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持股70%,该公司长期经营不善,负债累累,于2006年被宣告破产
徐某,2003年向他人借款100万元,为期2年,但因资金被股市套住至今未清偿
赵某,曾任某音像公司董事长,该公司因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大量复制音像制品于2006年5月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赵某负有个人责任
多选题: A B C D 本题有 13 条评论 参考答案:C,D
您的答案:C,D √ 您答对了,请看解题分析。
答案解析:根据《公司法》第147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A中,重大责任事故罪不属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故王某符合董事的任职资格。B中,张某仅是公司股东,并未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因此,其也符合董事的任职资格。C中,徐某2003年向他人借款100万元,为期2年,但因资金被股市套住至今未清偿,符合第(五)项规定。D中,赵某是董事长(2004年《公司法》规定,董事长即为公司法定代表人,2006年1月1日新《公司法》施行,题目也未说明变更了法定代表人),且对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负有个人责任,至今未满3年,符合第(四)项的规定。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CD。
D项的确有暇疵。
2005年修订前规定董事长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但2005年修订后的规定...
2005年修订前规定董事长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但2005年修订后的规定法定代表人有董事长、执行董事或经理担任。
d项中根据公司法的现行规定,并不必然是就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啊。也不能就此认定赵某属于第147条第一款第四项的情况。
A 王某,因担任企业负责人犯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01年6月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2004年刑满释放
(尽管未过5年,不是经济犯罪,也不是其他类型的犯罪剥夺政治权利)
B 张某,与他人共同投资设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持股70%,该公司长期经营不善,负债累累,于2006年被宣告破产;(没有个人责任,这是和D项“个人责任”的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