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被告人采取、撤销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由院长决定。
①诉讼代表人系被告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无正当理由拒
不出庭的,可以拘传其到庭;
作为“刑事强制措施”的拘传,仅适用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而法院仅能对被告人采取拘传。
A项,高某是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刑诉解释》第280条规定,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可以对其拘传到庭,但此拘传非彼拘传,性质并不是“刑事强制措施”。
C项,盗窃案中非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卢某”,说明案件尚处在侦查阶段,法院无权采取拘传措施。
D项,对于证人,不得采取拘传这一刑事强制措施。
B 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不出庭的,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①诉讼代表人系被告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无正当理由拒
不出庭的,可以拘传其到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