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乙与甲成立抢劫罪的共同犯罪
- 甲的行为构成抢劫罪,乙的行为属于抢夺罪,两者在抢夺罪这一重合犯罪之内成立共同犯罪,即成立抢夺罪的共同犯罪
- 乙既不对丁的重伤承担刑事责任,也不对丁的死亡承担刑事责任
- 乙不对丁的死亡承担刑事责任,但应对丁的重伤承担刑事责任
假设,甲与乙共谋抢劫,路上乙肚子痛回家休息,甲抢劫得手,并在抢劫过程中杀害了丁。甲乙两人在全部共同犯罪结果内成立抢劫的共犯既遂,也就是说肚子痛半路回家的乙居然对丁的死也要承担责任。
谁说这样的情况下~乙要承担丁死亡的责任的?????????????????????????????????????????????????????????????????
假设,甲与乙共谋抢劫,路上乙肚子痛回家休息,甲抢劫得手,并在抢劫过程中杀害了丁。甲乙两人在全部共同犯罪结果内成立抢劫的共犯既遂,也就是说肚子痛半路回家的乙居然对丁的死也要承担责任。
但本题乙驾车正好经过此地,见状后下车和甲一起取走丁的财物,丁因伤势过重不治身亡。这里,拿到钱,构成共犯的乙,最后却“既不对丁的重伤承担刑事责任,也不对丁的死亡承担刑事责任”。
好公平的制度设计啊!!!
一个半路杀进来的人什么都加重后果都不承担,一个先前就退出的人,却对加重后果都承担。。。。好公平、好公平!
承继的共犯,我怎么老弄不明白呢!
异议:承继共犯所指的是先行者已经着手实行一部分犯罪之后既遂之前的这一阶段,既然犯罪已经既遂,就没有成立承继共犯的余地。只能选C;
甲继续寻找目标,见到丁后便实施暴力,用匕首将其刺成重伤,使之丧失反抗能力,此时甲抢劫已经既遂,没有承继共犯的可能;
最高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十、抢劫罪的既遂、未遂的认定
抢劫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既侵犯财产权利又侵犯人身权利,具备劫取财物或者造成他人轻伤以上后果两者之一的,均属抢劫既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