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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司考真题卷一第48题]:根据我国《律师法》的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律师事务所变更名称、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的,应当报原审核部门备案
  • 律师服务机构一般采用公司形式,但在经济社会发展欠发达地区仍可保留少数合作制律师事务所
  • 个人律师事务所实行无限责任,因此在成立条件上比合伙律师事务所要宽松
  • 律师事务所采用特殊的普通合伙形式的,当个别合伙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外债务时,其他合伙人不承担对外责任
  
本题有 23 条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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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jpriver 发表于 2013-8-15 14:26
A项 律师事务所变更名称 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的应当报原审核部门批准
22 # 才比七奇 发表于 2011-8-26 19:17
飓风123 2011年07月20日 20:38:19
根据《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38条:
律师(或合伙人)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1)原则...
不敢苟同,合伙中财产的所有权还是归属于合伙人的,因此即使是以律所中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也同样应认为是对外承担了责任,D不严谨
21 # Kaihua2011 发表于 2011-8-22 17:01
支持“飓风123”。
20 # gol_ranger 发表于 2011-7-25 15:05
飓风123 2011年07月20日 20:38:19
根据《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38条:
律师(或合伙人)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1)原则...


“因为仅以律所中财产份额为限,所以对律所财产不足部分就无责任了”

这和是否对外承担责任不是一回事。
特殊普通合伙,其他合伙人以其出资承担有限责任。不代表不承担责任。这完全不是一件事。

问题是这种责任是不是属于“对外”?

我个人认为,对内、对外是个相对概念,在广义公司法领域,对内承担责任是指各个出资人或股东之间,相互之间承担的责任,比如认缴的出资不足,就是内部责任,向其他出资人承担违约责任。

而以自己的出资为限,承担的责任应当是对外责任。

基本表述就是:以出资额为限,对外部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19 # 飓风123 发表于 2011-7-20 20:38
根据《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38条:
律师(或合伙人)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1)原则:律师事务所对外赔偿,再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的律师追偿。(38-1)
2)律师事务所的财产对外不足赔偿时,
(1)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全体合伙人对不足部分承担无限连带责任。(38-2第1句)
(2)特殊的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①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的合伙人对不足部分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免责(因为仅以律所中财产份额为限,所以对律所财产不足部分就无责任了);②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的,全体合伙人对不足部分承担无限连带责任。(38-2第2句)
综上,D正确。
18 # 黄朔 发表于 2010-9-2 23:29
《律师法》第五十四条 律师违法执业或者因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承担赔偿责任。律师事务所赔偿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的律师追偿。
17 # each7 发表于 2010-8-13 19:59
这道题只有用排除法做了,ABC的错误非常明显,选D,也甭和出题老师较真了
16 # byboy521 发表于 2010-8-5 23:52
出题人公司法学的不好,表达不清楚,还出来显摆,真是恬不知耻!
15 # zjtok8 发表于 2010-8-2 20:37
xiangbin 2009年09月01日 11:04:03
合伙企业法规定:第五十七条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
14 # xiaokeke 发表于 2010-7-29 14:42
D应该是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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