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拓展:无《司法协助条约》的《外国判决》=一律不承认执行,《民诉意见》318条]
318、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中级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如果该法院所在国与中国没有缔结或者共同参加国际条约,也没有互惠关系的(裁定驳回申请,但是离婚判决无需互惠、条约,2007-1-41/2008-1-40.),当事人可以向法院起诉,由有管辖权的法院作出判决,予以执行[2008-1-36]。
承认与执行当事人和法院都可以,但是调查取证就不能申请人
3个司法协助(送达VS取证VS承认执行)
只有承认执行,中国法院才能专属管辖为由拒绝[2010-1-36.BD/2009-1-81.A/2005-1-82.B/2005-1-96.B];
只有承认执行,当事人才能“自己直接”申请[2008-1-80.A/2008-1-82.A/2009-1-37.D];
319、与我国没有司法协助协议又无互惠关系的国家的法院,未通过外交途径,直接请求我国法院司法协助的,我国法院应予退回,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