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撤销该处罚决定,并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
- 确认处罚决定违法,责令被告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 撤销该处罚决定,判令被告重新作出处罚决定
- 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只能《判决确认违法》不是因为“爆破拆除”;而是因为没有下达任何书面决定=行政事实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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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校 张锋
《行诉法解释》第57条二款(二)所指的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主要针对行政事实行为而言!对可诉的行政事实行为最应当适用的就是确认违法,如法院对行政公务员的殴打被行政拘留公民的身体行为进行撤销显然是荒谬的(所以只能撤销)。再如公安警察泄私愤关了公民三天(视为行政事实行为)也不具有可撤销内容!至于何者为行政事实行为,请见我的另一篇答疑博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