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法网»题库首页 » 民法 » 分科真题 » #11354 题目内容及评论
11354#
[2005年]教授甲举办学术讲座时,在礼堂外的张贴栏中公告其一部新著的书名及价格,告知有意购买者在门口的签字簿上签名。学生乙未留意该公告,以为签字簿是为签到而设,遂在上面签名。对乙的行为应如何认定?
  • 乙的行为可推定为购买甲新著的意思表示
  • 乙的行为构成重大误解,在此基础上成立的买卖合同可撤销
  • 甲的行为属于要约,乙的行为属于附条件承诺,二者之间成立买卖合同,但需乙最后确认
  • 乙的行为并非意思表示,在甲乙之间并未成立买卖合同
  
本题有 3 条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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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moonzhu1234 发表于 2013-5-11 09:26
跳过吧 不纠结
2 # moonzhu1234 发表于 2013-5-11 09:25
这题估计答案得改了 按照钟秀勇的观点“解释先行于错误”乙的行为以一个理性的人对该行为的判断为准,乙的行为被解释为是承诺买书,为了保护乙的意思自治,内心签到与经解释的客观意思买书的承诺不一致,构成重大误解。
1 # hksworld 发表于 2011-8-21 10:40
重大误解成立的前提是当事人有订立合同的故意,本题中当事人根本无订立合同的故意,所以不能构成重大误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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