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张某的执行担保申请须经王某同意,并由人民法院决定
- 人民法院批准申请后,张某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财产担保,不能由第三人担保
- 张某提供担保后可以在人民法院决定的暂缓执行期间内与王某达成执行和解的协议
- 在暂缓执行期间,王某发现张某有转移担保财产的行为,人民法院可以恢复执行
《民事诉讼法意见》第269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208条规定的执行担保,可以由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财产作担保,也可以由第三人出面作担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执行规定》)第86条规定: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可以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变更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义务主体、标的物及其数额、履行期限和履行方式。
《民事诉讼法意见》268条规定,被执行人或担保人对担保的财产在暂缓执行期间有转移、隐藏、变卖、毁损等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恢复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