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法网»题库首页 » 第二十二章 执行程序 » 民诉与仲裁 » #11279 题目内容及评论
11279#
2002年10月,湘潭市人民法院对甲公司诉乙公司购销合同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判定乙公司赔偿甲公司损失26万元,后委托株洲市人民法院执行。株洲市人民法院经审查发现该合同无效,判决错误,株洲市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 )
  • 株洲市人民法院应作出中止执行裁定
  • 株洲市人民法院可以启动审判监督程序,予以再审
  • 可以暂缓执行,同时函告湘潭市人民法院,由其作出裁定
  • 应当提请株洲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决定
  
本题有 3 条评论
参考答案: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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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zhouqiong7422 发表于 2012-8-28 11:47
《民事诉讼法意见》第261 条规定,受委托人民法院在接到委托函后,无权对委托执行的生效的法律文书进行实体审查;执行中发现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有错误的,受委托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向委托人民法院反映。据此,受托法院发现据此执行的法律文书确有错误的可以暂缓执行,同时函告委托法院,由其作出裁定。
2 # lawerhero 发表于 2012-6-26 21:08
《民事诉讼法意见》第261 条规定,受委托人民法院在接到委托函后,无权对委托执行的生效的法律文书进行实体审查;执行中发现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有错误的,受委托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向委托人民法院反映。据此,受托法院发现据此执行的法律文书确有错误的可以暂缓执行,同时函告委托法院,由其作出裁定。
1 # liuhao123 发表于 2011-2-11 16:29
<民诉意见>261条:受委托人民法院在接到委托函后,无权对委托执行的生效的法律文书进行实体审查;执行中发现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有错误的,受委托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向委托人民法院反遇。据此,受托法院发现据此执行的法律文书确有错误的可以暂缓执行,同时函告委托法院,由其作出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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