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因该企业已经解散,甲公司的债权已经消灭
- 甲公司可以要求张某以其个人财产承担15万元的债务
- 甲公司请求张某偿还债务已超过诉讼时效,其请求不能得到支持
- 甲公司请求张某偿还债务的期限应于2003年1月届满
投资人自行清算的,应当在清谑前十五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无法通知的,应当予以公告。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址日内,未接到通知的应当在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投资人申报其债权。
第二十八条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五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d考的是诉讼时效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2年,不知道时最长诉讼时效5年。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的五年是实体权利消灭时效,好像不是诉讼时效的胜诉权诉讼时效。
甲厂应该知道该债权存在,也不是侵权,不知道侵权人,这可是合同之债,不可能不知啊,应该从2000.8-2002.8月
个人独资追溯时效5年!切记!
个人独资企业的15万债务自2000年8月开始计算2年诉讼时效,2002年8月诉讼时效届满;巧的是2001年1月该个独企业就解散了,2001年1月企业解散之时该15万债务距离2002年8月的诉讼时效届满还有1年7月,在企业解散之时该债务是“必须还的”,因此老板张必须承担该15万债务,且从2001年1月起计算5年除斥期间;
总之:个人独资企业债务---〉老板私人债务;变成老板私人债务后,重新计算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