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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司考真题卷三第65题]:吉林市甲公司与长春市乙公司发生服装买卖合同纠纷,由北京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双方当事人约定并请求仲裁庭在裁决书中不要写明下列事项。对此请求,下列哪些事项仲裁庭可以准许?
  • 仲裁请求
  • 争议事实
  • 裁决理由
  • 仲裁费用
  
本题有 3 条评论
参考答案: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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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水的海洋 发表于 2013-2-27 21:46
BCD
2 # degress02 发表于 2012-9-9 16:23
liuhao123 2010年08月02日 17:34:53
《仲裁法》54条规定:裁决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争议事实、裁决理由、裁决结果、仲裁...

D.仲裁费用
[仲裁委就是“私营”赚钱的,必须写“费用”=开《仲裁收费收据》]
1 # liuhao123 发表于 2010-8-2 17:34
《仲裁法》54条规定:裁决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争议事实、裁决理由、裁决结果、仲裁费用的负担和裁决日期。当事人协议不愿写明争议事实和裁决理由的,可以不写。裁决书应当写明仲裁员签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对裁决持不同意见的仲裁员,可以签名,也可以不签名。
也就是说,不管怎么样,裁决书都应当定仲裁请求、裁决结果、仲裁费用的负担和裁决日期及签名、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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