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乙公司的执行担保申请须经甲公司同意,并由人民法院决定
- 人民法院批准申请后,乙公司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财产担保,不能由第三人作担保
- 乙公司提供担保后,可以在人民法院决定的暂缓执行期间内与甲公司达成执行和解的协议
- 在暂缓执行期间,甲公司发现乙公司有转移担保财产的行为,人民法院可以恢复执行
暂缓执行担保 法院可以依职权恢复执行
第二百三十一条 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及暂缓执行的期限。被执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权执行被执行人的担保财产或者担保人的财产。
《执行规定》85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期间,保证人为被执行人提供保证,人民法院据据此未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或解除保全措施的,案件审结后如果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或其财产不足清偿债务时,即使生效法律文书中未确定保证人承担责任,人民法院有权裁定执行保证人在保证责任范围内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