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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59#
[03司考真题卷二第33题]:依据法律规定,下列关于死刑的说法哪些是不正确的?
  • 对不属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既不能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也不能判处死刑缓期执行
  • 死刑缓期执行的判决,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
  • 对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人,不能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但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
  • 对审判时怀孕的妇女,可以判处死刑,但必须在其生育或者流产后才能执行死刑判决
  
本题有 8 条评论
参考答案: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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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degress02 发表于 2012-7-23 17:42
爱喜栗 2009年09月01日 00:12:18
是应当报请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不是可以!死缓复核和死刑复核根本不是一回事,跟收回...
2011刑法第四十八条....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法院判决或者核准。
7 # degress02 发表于 2012-7-23 17:42
一定通过司考 2011年09月04日 23:25:22
B项是错误的,应该是“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吧
2011刑法第四十八条....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法院判决或者核准。

刑法原文,谢谢!!
6 # 一定通过司考 发表于 2011-9-4 23:25
B项是错误的,应该是“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吧
5 # liuhao123 发表于 2010-7-15 19:27
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
4 # 赵强 发表于 2009-9-2 19:14
b是正确的,关键是A的表述真是......
3 # 爱喜栗 发表于 2009-9-1 00:12
是应当报请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不是可以!死缓复核和死刑复核根本不是一回事,跟收回死刑核准权有什么关系!简直胡说八道
2 # chenzhirong 发表于 2009-8-28 11:04
因为这套真题是03年的啦,死刑核准权自07年1月1日已收回,现在的答案应该为BCD啦。。。知道这回事就可以了
1 # zgrzgr12345 发表于 2009-8-27 15:22
B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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