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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74#
[04司考真题卷三第17题]: 甲有二子乙、丙,甲于1996年立下遗嘱将其全部财产留给乙。甲于2004年4月死亡。经查,甲立遗嘱时乙17岁,丙14岁,现乙、丙均已工作。甲的遗产应如何处理?
  • 乙、丙各得二分之一
  • 乙得三分之二,丙得三分之一
  • 乙获得全部遗产
  • 丙获得全部遗产
  
本题有 5 条评论
参考答案: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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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后来2014 发表于 2014-8-10 07:03
pengcaiyan 2013-11-28 11:37
甲死亡时遗嘱生效,此时两个儿子已经成年,所以应由乙继承甲的全部遗产
赞!我只看立遗嘱时丙14岁,这题要注意!
4 # 庞丹华 发表于 2014-5-18 23:03
我想多了,又没考虑“继承人是否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应按遗嘱生效时该继承人的具体情况确定。”就错了
3 # pengcaiyan 发表于 2013-11-28 11:37
甲死亡时遗嘱生效,此时两个儿子已经成年,所以应由乙继承甲的全部遗产
2 # lizengfa 发表于 2011-8-28 21:24
我承认我想多了
1 # qyc13145407 发表于 2010-8-17 10:57
解析差强人意,哇嘎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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