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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66#
[04司考真题卷三第25题]: 李某为其子投保了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期限5年,保费已一次缴清。两年后其子因抢劫罪被判处死刑并已执行。李某要求保险公司履行赔付义务。对此,保险公司应如何处理?
  • 依照合同规定给付保险金
  • 根据李某已付保费,按照保单的现金价值予以退还
  • 可以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也不返还保险费
  • 可以解除合同,但应全额返还保险费
  
本题有 1 条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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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degress01 发表于 2012-5-5 11:01
新法答案不变
第四十五条 因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导致其伤残或者死亡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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