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作为诉讼参加人,李某不能重复参加本案诉讼
- 根据诚信原则,李某不能再参加本案诉讼
- 在最后一次庭审辩论终结之前,李某均可以参加本案诉讼
- 只有在开庭审理之前,李某才能再参加本案诉讼
遗嘱继承的是:独吞(第〇顺序,优于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所以只能“有独三”;
[遗赠扶养>遗嘱(遗嘱继承和遗赠)>法定继承;
2012三大本:案例:
...刘淑珊生前暗地里立下遗嘱交给其女儿,写明其死后房屋由女儿一人继承。
刘淑珊死后,大儿子没有通知其弟、妹回重庆料理丧事。他认为其母生前一直由自己赡养,房子应由他一人继承,但又怕弟、妹与其相争,遂在办完丧事后将该房卖给张三、并已办好过户手续。刘淑珊的二儿子知道后,即从外市赶回重庆,以其兄为被告向江北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其兄共同继承母亲遗产,平分房屋。法院立案后,刘淑珊的女儿闻讯亦从外地赶回重庆,向江北区法院递交了其母亲的遗嘱,请求法院按遗嘱判决自己继承全部房屋。
本案中,刘淑珊的二儿子主张与大儿子平分遗产,他们之间争执的诉讼标的是“法定”继承关系,而其女儿却是以遗嘱为依据主张自己继承全部遗产(独吞)。显然,她与原告二儿子之间并不具有共同的诉讼标的,他们的诉讼请求也不相同。实际上,她的主张既不同于原告二儿子,也不同于被告大儿子,而是对本案的遗产提出了一个独立的诉讼请求,应当将其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但从第三人的参加性质看,应从原告和被告确定时起,即从被告应诉起,到诉讼审理终结...
本题是单选,也只能这样选择C了;
可是这种情况包括重复参加吗???困惑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