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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司考真题卷三第45题]: 家住上海的王甲继承其父遗产房屋三间,后将其改为铺面经营小商品。在北京工作的王乙(王甲之弟)知道此事后,认为自己并没有放弃继承权,故与王甲交涉。王甲对此不予理睬,王乙便向法院提起诉讼。案件受理后,李某向法院主张自己作为被继承人的养子,拥有继承权,并通过法定程序以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身份参加了诉讼。诉讼中,李某认为自己与王氏两兄弟关系不错,担心打官司会伤了和气,便退出了诉讼。不久,李认为退出不妥,又向法院要求参加诉讼。针对本案的具体情况和诉讼法理论,下列哪一种观点是正确的?
  • 作为诉讼参加人,李某不能重复参加本案诉讼
  • 根据诚信原则,李某不能再参加本案诉讼
  • 在最后一次庭审辩论终结之前,李某均可以参加本案诉讼
  • 只有在开庭审理之前,李某才能再参加本案诉讼
  
本题有 3 条评论
参考答案: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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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degress01 发表于 2012-6-11 13:25
本题是“养子”,不是“遗嘱继承”,按理说只能当“必要共同原告”,这和以下的例子不一样:

遗嘱继承的是:独吞(第〇顺序,优于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所以只能“有独三”;
[遗赠扶养>遗嘱(遗嘱继承和遗赠)>法定继承;

2012三大本:案例:
...刘淑珊生前暗地里立下遗嘱交给其女儿,写明其死后房屋由女儿一人继承。
刘淑珊死后,大儿子没有通知其弟、妹回重庆料理丧事。他认为其母生前一直由自己赡养,房子应由他一人继承,但又怕弟、妹与其相争,遂在办完丧事后将该房卖给张三、并已办好过户手续。刘淑珊的二儿子知道后,即从外市赶回重庆,以其兄为被告向江北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其兄共同继承母亲遗产,平分房屋。法院立案后,刘淑珊的女儿闻讯亦从外地赶回重庆,向江北区法院递交了其母亲的遗嘱,请求法院按遗嘱判决自己继承全部房屋。
本案中,刘淑珊的二儿子主张与大儿子平分遗产,他们之间争执的诉讼标的是“法定”继承关系,而其女儿却是以遗嘱为依据主张自己继承全部遗产(独吞)。显然,她与原告二儿子之间并不具有共同的诉讼标的,他们的诉讼请求也不相同。实际上,她的主张既不同于原告二儿子,也不同于被告大儿子,而是对本案的遗产提出了一个独立的诉讼请求,应当将其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2 # degress01 发表于 2012-6-11 13:20
舞轻轻 2009年08月13日 19:49:39
但从第三人的参加性质看,应从原告和被告确定时起,即从被告应诉起,到诉讼审理终结...
2012《三大本-有独三》说的是“第三人必须参加诉讼,没有参加的视为“遗漏必须参加诉讼当事人”,二审只能发回重审”;
本题是单选,也只能这样选择C了;
1 # 舞轻轻 发表于 2009-8-13 19:49
但从第三人的参加性质看,应从原告和被告确定时起,即从被告应诉起,到诉讼审理终结止
可是这种情况包括重复参加吗???困惑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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